“哥們兒,要警用證件嗎?保證是真貨,比網上賣的便宜多了!”昨日上午,記者接到羣衆報料稱,在百盛商廈附近的金街上,一些賣錢包的商販在暗中販賣警用證件。
隨後,記者來到位於金街上的華納影城門外,發現這裏有四五個賣錢包的小攤。記者走到一個攤位前裝作挑選錢包,起初,攤主顯得比較警惕,當記者搖搖頭轉身要走時,攤主一把攔住記者:“警察專用的要嗎?都是正品,既可以當錢包,還能唬人。”說着他從懷中掏出一個紙包,打開一看,是一隻黑色皮夾,鑲嵌着銀色的警徽,下面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等字樣,乍看和警用證件並無明顯區別。接着,攤主又把記者請到了路邊的僻靜處,從懷裏拿出8只包裝好的黑色錢包:“這些都是警察專用的,是從內部搞到的,不能明着賣,警察要逮的。”
記者看到,短短的十幾分鍾裏,有一名商販就賣出去3個這種皮夾,而買主全是年輕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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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爲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使用,更不能販賣。違反者,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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