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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周女士對此表示十分後悔,自稱是一時衝動作出此荒唐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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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愛車被自行車刮花,車主周某竟將對方主動賠償的30元人民幣當場撕得粉碎(信息時報2月25日、26日曾作過報道)。周某因此為她故意撕毀人民幣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越秀警方昨日依法對其作出警告並罰款9000元的處理。
2月24日下午,廖某騎著自行車在西華路金平廣場對面路段,為避讓一行人與一輛同方向行駛的小轎車相碰,自行車刮花了小汽車,小汽車車主周某馬上下車,要騎車人廖某賠償,廖某掏出30元人民幣給周某,但周某接過錢後竟當場把錢撕成碎片,現場群眾紛紛指責周某,並打電話向110報警。交警到場後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根據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對該簡易交通事故進行處理。而周某因故意毀損人民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被越秀警方作出警告並罰款9000元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損毀人民幣、不愛護人民幣,是缺乏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的表現。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已被納入法制保護范疇,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愛護人民幣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故意損毀人民幣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受到法律處罰。
時報記者對話車主——『撕完錢後我就後悔了』
昨日,記者在越秀區東風街派出所見到了小車車主周女士。在談到撕錢事件時,周女士在記者面前兩次落下了眼淚。她對記者說,當時真是氣暈了,纔拿錢撒氣;她還說,其實自己也不是有錢人,能理解30塊錢對低收入者的不易……
記者:周女士能回憶一下當時的情況嗎?
周女士:當時我和同事在西華路上開車,旁邊是一個騎著單車的女子。單車上有兩桶潲水,中間橫杆上也有東西,她騎的時候可能重心不穩,擺來擺去,最後整個單車壓在了我的車上,刮了很長一道痕跡。我把車停在路邊,下車叫她賠。
但之後發生的事情,都和那個女子沒多大關系,我和她說話總共不到5句。
記者:還不到5句?那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導致你把錢給撕了?
周女士:我讓她賠200元,她說沒那麼多錢,接著從口袋裡掏出了30塊零6毛錢給我。這時周圍有很多圍觀市民,有人說,『人家沒錢,賠什麼啊,大不了賠兩桶潲水給你吧』。我一聽很生氣,和圍觀的人吵了起來。接著又有人說,『反正你車都開在一旁了,沒有第一現場了,誰對誰錯,交警來了也看不出來,別賠』……總之很多這樣的風涼話。更讓我生氣的是,有人很輕蔑地說,『拿30塊錢,夠了,趕緊走吧』。我一聽,就把錢接過來,撕了。我當時真是氣暈了……(掉眼淚)
記者:在你正要撕錢的那一刻,你有沒有想過,這30塊零6毛錢可能是這個運潲水的人辛苦一天的收入?
周女士:錢撕完之後我就後悔了。我知道撕人民幣是違法的。同時,我也反應過來,任何人賺錢都不容易。我也不是有錢之人,我的車也是一般的車,用來跑業務的。我的親戚朋友,也有下崗了的,他們生活也不容易,我現在不想去追究對方賠多少錢……(掉眼淚)但是在我撕錢的那一刻沒想那麼多,更沒有蔑視窮人的想法。
我就是很生氣,然後一時衝動,就把錢給撕了。我今天對我撕毀人民幣的事情做了檢討,對於給我的處理,我會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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