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國第一部《公證法》正式實施的日子。該法自去年8月28日通過以來,就備受關注,這部法律跟百姓生活有什麼直接關聯?昨天,記者專程走訪了天津市公證處主任劉釗。
劉釗說,除了公證監督管理等內容外,和老百姓直接關聯的,可以歸納爲兩大權利和兩大義務。
兩大權利:公證消費保障權主張過錯賠償權
劉釗把老百姓辦公證稱爲“公證法律服務消費”。《公證法》規定,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包括合同、繼承、委託、財產分割、招標、拍賣等等,其中有些項目是公證機構專屬的,比如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的證據保全、保管遺囑、提存等。如果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只要手續齊全、材料內容真實,公證處就沒有理由拒絕。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公證消費保障權。
至於過錯賠償權,《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其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意味着《公證法》將公證雙方定位爲民事法律關係,如果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因爲自己的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兩大義務:配合協助調查取證承擔過錯責任追償
當事人的義務是與公證機構的權利相對應的,在此,劉釗從公證機構的權利角度進行闡述,包括調查取證權和過錯責任的追償權。《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義進行覈實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予以協助”。以前,這類規定僅僅涉及法院、檢察院、安全局、公安局,現在也涉及了公證機構,這是對我國司法查證主體進一步完善的結果。
《公證法》還規定,公證機構、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如果出現過錯,要承擔錯證的法律責任。假如這種過錯是由於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造成的,並且給他人造成了損失,那麼最終承擔這種賠償法律責任的應該是當事人。這也就意味着,公證處具備了賠償以後向當事人追償的權利。劉釗說,《公證法》同時新增加了對當事人及其他個人或組織僞造公證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等需追究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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