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維護困難企業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享受失業保險的權益,支持企業改革,天津市對困難企業補繳失業保險做出規定。
經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認定的市屬特困企業、困難企業和比較困難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社會關係申報享受失業保險資格,補繳欠費的,按規定執行。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認定的區(縣)屬困難企業可比照執行。
補欠標準爲屬於上述認定範圍的困難企業補繳欠費手續時,對確有困難不能全部補繳的,經市、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批准,以人均欠費爲標準,按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欠繳額,辦理補繳手續。
辦理補繳欠費的單位,應填報《困難企業補繳失業保險欠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先經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持困難企業認定文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申報之月參保人員情況等資料向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經市、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可補欠。欠費單位憑《申報表》到參保地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中心辦理補繳前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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