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搶奪’具有特定情形可按搶劫罪處理,最高刑罰可適用死刑。”記者近日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省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3家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搶奪500元即構成搶奪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華傑透露,廣東省“兩搶”犯罪案件增長率連續3年保持在兩位數以上,年均增長17.37%,“雙搶”犯罪分子人數也連續3年超過全省刑事犯罪分子總數的1/3。
《意見》特別就“飛車搶奪”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7種情形之下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搶奪罪”一般處以3年以下的刑罰,最高刑罰則爲無期徒刑;而“搶劫罪”一般處以3年以上的刑罰,最高刑罰可至死刑。因此《意見》規定,部分飛車搶奪行爲應當“升格”爲搶劫罪,從而實現對飛車搶奪的“從重打擊”。
《意見》明確,以下幾種情況從重處罰:搶奪老年人財物,搶奪未成年人財物,搶奪孕婦或者攜帶嬰兒的婦女財物,搶奪殘疾人財物,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實施搶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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