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了,腦癱患兒陳子菁已經長大,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專人照料,他只能與父母及孿生哥哥分居兩地,隨爺爺奶奶生活。他不能像其他小朋友那樣正常行走,不能上正規學校。由於與造成他終身殘疾的省立醫院的官司一輸再輸,他的父親母親、爺爺奶奶在煎熬中度過了三千多個日日夜夜。2006年的初春,他們終於感覺到了法治的春風,正向他們迎面吹來。
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轟動全國的醫療損害賠償案——陳子菁訴安徽省立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抗訴,要求最高法院依法再審。
這起轟動全國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從法院一審至今已歷時9年,經7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依法進行質詢監督,由於全國法學界、醫學界以及新聞媒體等各方面的不斷呼籲,終於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重視。
優生兒突成腦癱患兒
1996年5月29日上午9時,陳子菁在安徽省立醫院(以下簡稱省立醫院)經剖宮產出生,爲雙胞胎中的小雙,阿氏評分爲9-10分,體重2.8公斤,屬正常新生兒。
省立醫院對其進行母嬰同室、母乳餵養護理。陳子菁母親因產後“青黴素過敏”被搶救,不能哺乳。第三天上午9時許,陳子菁被護士洗澡後抱回病房,祖母李文峯發現他口脣青紫,四肢抽動呼吸停止。同日上午10時許,陳子菁搶救完畢轉入兒科治療,省立醫院CT片結果顯示:陳子菁患“缺氧缺血性腦病”(即HIE,屬重度中樞神經損傷)。省立醫院卻以營養性“低鈣驚厥”症對陳子菁進行相應的治療。
1996年6月13日,陳子菁出院。然而陳子菁回家後多次出現驚厥、昏迷現象。後經合肥、北京、上海等多家醫療、科研機構進行診斷、治療,用去大量醫療費。至今陳子菁仍在治療康復過程中。
陳子菁家長認爲,安徽省立醫院機械地執行了母乳餵養規定,在陳子菁母親未開奶的情況下依然不給嬰兒餵食任何食物,導致陳子菁連續飢餓,引發低血糖,長時間抽搐繼而引發缺血缺氧性腦病,加之誤診誤治,導致終身殘疾。
1998年8月10日,陳子菁祖母李文峯,以陳子菁的名義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省立醫院賠償醫療費等費用270萬元,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5萬元,精神損害補償金20萬元,共計人民幣315萬元。
1999年10月23日,合肥市殘疾人聯合會給陳子菁頒發了殘疾人證書,爲智力二級殘。
法院醫院似一家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合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爲省立醫院在陳子菁出生後,雖然在病史記錄、臨牀及輔助檢查以及對患兒疾病的特殊性和預後的嚴重性認識等方面存在問題和不足,但這些診療行爲缺陷與陳子菁目前病情結果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陳子菁在庭審中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病情確實由飢餓引起,故省立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陳子菁的訴訟請求。陳子菁不服,提出上訴。
庭審過程中,原告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了與陳子菁母親在同一病房的其他產婦及其家屬共8名證人的證言,證明陳子菁在出生至出現病症期間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兩名證人還在一審庭審中出庭,當庭對陳子菁未能吃到任何食物的情況進行了證實。
原告同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大量的醫學專家對此案的分析意見。出具書面診斷及結論的醫療機構有:北京兒童醫院、協和醫院、北大醫院、北京醫院、宣武醫院、中國康復中心、上海華山醫院、仁濟醫院、上海兒科醫院、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上海兒科研究所、中國醫科大學等。這些醫療、科研機構的一流兒科專家及醫學權威,對陳子菁作出了一致診斷,並出具了書面意見。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審法院居然對這些衆多證人證言及權威診斷、書面結論熟視無睹,反而依據省立醫院提供的經過塗改、僞造的病史記錄和僞造的新生兒24小時進食記錄的複印件,以及據此作出的“鑑定”作爲定案的依據,在安徽省高院的直接插手下,判決原告陳子菁敗訴。
2001年4月16日,二審安徽省高級法院作出【2000】皖民終字第247號判決,在省立醫院拒不提供原始病歷,拒絕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同樣以陳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他的病患確係省立醫院的診療行爲所致爲由,駁回陳子菁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陳子菁的祖母李文峯依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要求省高院複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12月13日駁回了陳子菁的申訴。
安徽省立醫院是安徽省最大的醫療機構,也是安徽省唯一的一家“百佳醫院”。爲了維護安徽省的形象,同時也擔心陳子菁一案的勝訴或翻案會影響到安徽省立醫院其他的醫療糾紛的處理。安徽省高院個別領導與省立醫院領導5次協商,準備以無過錯補償25萬元的方式,迫使李文峯息訴,李文峯由於不願接受不明不白的內部和解及補償,奔走於申告之途。身爲解放軍蚌埠坦克學院教授的李文峯9年來放下了自己的學術研究,鑽研醫學和法律知識,堅持申告,換來的是滿頭白髮和債臺高築。
衆多媒體揭黑幕
由於“陳子菁案”從案發至終審,充斥着公然的塗改僞造病歷等違法行爲,存在着當事人違規自檢自甄的奇怪現象,存在着安徽省的省市兩級法院內部定調,省高院領導親自出面爲“維護安徽形象、維護醫院窗口形象”向當事人甚至當事人的單位施加影響的奇怪現象,因而引起了全國媒體的高度關注。早於1997年底,李文峯及其他十多位省立醫院的醫療糾紛受害人先後向本報反映了安徽省立醫院醫療糾紛不斷,多人傷殘、死亡的情況。本報派出記者前後赴合肥十餘次,歷時兩年餘,調查採訪了大批知情人士,包括安徽省立醫院主要科室負責人及醫學學科帶頭人在內的十多位醫務人員,先後採訪10多位醫療糾紛的投訴人,採集了大量的證據材料。
2000年8月29日,本報以“百佳醫院糾紛不斷院長仍獲五一獎章”爲題,報道了陳子菁案爲代表的發生在安徽省立醫院的醫療糾紛。
報道見報之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安徽省立醫院的6位享受國務院津貼的學科帶頭人看見報道後,充分肯定了本報的報道,並聯名向本報送來了《安徽省立醫院管理混亂,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的來函,認爲“省立醫院已從以前爲人民服務的醫療大戶變成了全省最大的醫療糾紛大戶”。
對此,新華社安徽分社也對省立醫院接二連三發生惡性醫療事故的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
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南方週末等媒體先後派出記者赴合肥對陳子菁案及其他醫療糾紛進行了採訪報道。
2002年8月18日人民日報以《腦癱患兒爲何難討公道》爲題的報道,一針見血地指出,省立醫院千方百計製造僞證,經辦法官卻視而不見,致使患者及其家屬常年奔走於申告之途。該文還特別指出,有關方面在複查案件時,應查清安徽省立醫院和兩級法院個別人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爲。
人大代表接連質詢監督
該案經媒體的廣泛報道後,引起了全國人大、法學界、律師界、醫學界專家們的高度關注。自1998年3月以來,先後有兩屆、71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對陳子菁案的判決提出異議並提請法院依法改判。
早在2002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吳利芳、萬利雲、張秉臣等13位安徽省全國人大代表就提交了一份建議案,要求最高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安徽省高院對陳子菁案的錯判。
2003年,安徽籍人大代表12人、解放軍代表9人又提建議案。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包括原廣州軍區司令員陶伯鈞、原國防科委副主任張學東等將軍在內的19位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先後發言,並聯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案,要求對陳子菁案進行重審,並呼籲“提請最高人民法院重視此案的複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
法學權威呼籲
“挽救法院威信”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著名法學家樑慧星教授,在2005年3月的全國政協會議有關提案中一針見血地寫道:“陳子菁訴安徽省立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是轟動全國的錯案。被告僞造、篡改、藏匿病歷,嚴重妨礙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客觀性。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出於所謂‘維護安徽形象’的原因,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一再堅持錯誤判決。經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幾十名代表提案,軍隊數十位將軍關注,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衆多法學專家、醫學專家和律師提出置疑,而安徽省高級法院仍然虛與應付,固執錯誤,並通過各種渠道對原告方面施加壓力……”
“本案申訴迄今七年,我以最高法院專家諮詢委員身份,先後數次向最高法院轉呈申訴材料,並附上我對本案的意見。希望能夠通過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機制糾正錯判,避免進一步損害法院的威信。姑且不論枉法裁判,單就安徽省高級法院長期拖延敷衍、搞什麼‘無過失補償’,就已經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羣衆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安徽省的形象,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的形象!建議最高法院當機立斷,調卷再審,糾正錯判,維護法律的尊嚴,挽救法院的威信!”
除樑慧星教授外,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夏家駿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湯維建教授,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華東政法學院武勝健教授等一批國內著名法學專家也紛紛明確指出,該案“事實不清、程序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是一起明顯的錯案”。
以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聯爲首的京滬十多名律師,多年來分文不取、提供法律幫助,包括參加庭審活動、爲患方起草法律文書,並向有關部門發出呼籲。
近年來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已數次要求安徽省高院依法複查此案,令人困惑的是,安徽省高院置若罔聞,採取陽奉陰違的態度,編造種種理由,敷衍、搪塞全國人大代表。不僅拒不糾正錯案,甚至將申訴人李文峯描述成頑固不化、不可理喻的上訪人員,矇騙社會輿論。
最高檢抗訴
糾正錯案露曙光
正當衆多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大聲疾呼之際,陳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高度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衝破各種阻力,經過細緻認真的調查,於2006年2月5日審查終結,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高檢民抗【2006】3號民事抗訴書”。
抗訴書認定:“終審判決採信的鑑定結論依法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使用。陳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腦病’是在省立醫院造成的。終審判決認定省立醫院不承擔過錯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省立醫院有關醫護人員明顯違反衛生部有關‘護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違規的行爲是導致陳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訴書還指出:本案審理中“法院向司法鑑定所送審的材料有不真實的情況,法院應該調查取證,而未做調查”。
抗訴書最後認爲,“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皖民終字第24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最高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立檢爲公,執法爲民。”最高檢的抗訴書反映了社會各界呼喚司法公正、期盼伸張正義的心聲,我們期待着遲來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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