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天津市物價局獲悉,根據國家發改委統一部署,今起至今年4月底,本市物價部門將開展查處通信行業價格欺詐專項行動。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通信行業價格欺詐專項檢查涉及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本市物價部門希望廣大消費者撥打價格舉報電話12358,投訴通信行業價格欺詐行爲。
此次檢查的範圍是通信企業、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以及銷售通信產品經營者,重點查處上述單位在提供通信服務和銷售通信產品中的以下價格違法行爲:1、銷售通信產品和提供通信服務前有價格承諾,而實際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2、銷售通信產品和提供通信服務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如實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3、銷售通信產品和提供通信服務通過誤導性價格表示,誘導用戶與其交易的;4、提供短信競猜、包月類、訂閱類等短信服務時,不如實標示收費方式和資費標準的;5、以縮短通話時間等手段,使服務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6、違反《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爲。對於以上價格違法行爲,物價部門將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責令退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聯合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物價部門公佈8種典型欺詐行爲
據市物價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全國通訊行業價格欺詐的治理案例,通訊行業價格欺詐主要包括以下8種典型欺詐行爲。本市物價部門在此提醒您,如果您遇到以下情況,請撥打電話12358向物價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一、誤導性價格標示,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案例:某通信公司在開展長途電話服務優惠活動中發放宣傳單,宣傳單上標註:“XX長途電話註冊優惠期間,國內長途每分鐘消費0.20元(該款標示特別醒目)……優惠套餐:預存100元無贈費;預存200元送100元話費;預存300元送150元話費;預存500元送250元話費;預存1000元送500元話費”。以上價格標示,使消費者誤解爲XX長途電話註冊優惠期間有兩項優惠,即:前一項優惠是撥打XX長途電話,話費是0.20元/分鐘;第二項優惠是用戶預存200元、300元、500元和1000元,可獲贈預存金額一半的話費。但事實上該公司對用戶撥打XX長途話費仍是0.30元/分鐘,只是按以上優惠套餐贈送預存額一半話費,所謂的“優惠期間國內長途每分鐘消費0.20元”是按照優惠套餐折算而來的。
二、標價籤、價目表所標示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與實際不符。
案例一:不標明用戶由於使用IP電話業務所產生的本地電話接入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如某分公司在宣傳單、營業廳告示牌上標示:註冊xxlP電話打長途每分鐘只需0.30元、比普通長途電話每分鐘省0.40元。但消費者使用IP卡,公司扣除營業場所標示的通話費外,通信公司還需對使用IP卡的固定電話用戶加收IP接入費0.10元/分鐘。公司在營業場所和指定的IP卡銷售網點均未標示IP接入費0.10元/分鐘的項目和標準,從而誤導消費者。
案例二:計費單元與實際不符。通信公司在促銷201卡時,標明用201卡國內長途每分鐘0.30元,其他的IP卡長話資費爲0.70元/分鐘,以宣傳使用201卡長話資費低廉。但事實上,這二者在計費單元上存在着明顯的差異,201卡按分計費,其他IP卡長話的計價單元爲6秒鐘,每6秒0.07元,不足6秒按6秒計費。
案例三:廣告上標示的收費標準與實際不符。某公司在廣告上標示:套餐大衆通月租10元,來電顯示6元/月,免費接聽所有手機來電,打遍**市0.15元/分鐘。經查實,該套餐大衆通只有在***縣境內爲0.15元/分鐘。
案例四: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期間,某聯通分公司通過價目表、宣傳單頁,以及客戶服務熱線就“掌中寬帶”服務收費告示或答覆用戶:自2004年5月1日起,計時制自由套餐是默認資費,已向省內所有CDMAlX用戶開通,無需申請即可使用;其他套餐須由用戶到聯通營業廳申請。即如果沒有到營業廳辦理過任何手續的,都默認爲按計時制計費,收費標準爲每小時3.60元。但事實上,該公司對2004年5月1日前入網的老用戶系統默認按分段封頂(即按流量)來計費,這就誘導了2004年5月1日前入網的用戶大量瀏覽網絡信息資料,增加用戶費用。
三、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附加條件。
案例一:2004年1月19日,消費者江先生投訴:某信息產業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和“聯通公司”向聯通客戶發出這樣一則“紅包秀”短信:喜氣洋洋紅包秀,三千夢想賀新春!發短信
XB到89500即可百分之百獲得紅包新春禮,還有三千元新年夢想等着你!客服95001001。江先生收到短信後,隨即發出四十多條信息,隨後他也陸續收到四十多條分別爲0.1元至3元的獲獎信息,累計金額爲12.2元。江先生沒有想到,返回的獲獎信息每條收費是1元錢,獲獎12.2元卻花掉了他50.75元的信息費。
案例二:某公司在銷售小靈通話機時,向顧客宣傳:通信公司搞優惠促銷活動,凡購買中興777機型小靈通話機的客戶每月贈送話費15元,共送24個月,卻故意隱瞞所贈送的話費只能通過減免用戶撥打中國電信網內的小靈通和固定電話所發生話費的事實。
案例三:某手機銷售店在銷售手機時,店堂告示標明:購買手機按標示價格減200元,但實際購買時必須要在該店入網,並要預存200元話費後才能享受優惠200元/臺。
四、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交易時不履行該承諾。
案例一:某聯通分公司通過明碼標價和印製宣傳單頁等形式向用戶承諾“掌中寬帶”業務資費優惠政策:正常時段爲每日7:00--23:00,優惠時段爲每日23:00--次日7:00,正常時段的收費標準爲實際發生量,優惠時段的收費標準爲實際發生量的50%。但事實上,該公司對23:00前開始使用“掌中寬帶”業務的用戶,對其在23:00後的優惠時段中使用“掌中寬帶”業務仍按實際發生量計費而未按實際發生量的50%計費。
案例二:某營運商廣告宣稱虛擬網用戶付月租費10元,可以無限制通話。但從2005年9月起虛擬網用戶通話時間超過1000分鐘部分要另行計費。
五、標示的市場最低價、特價價格表示無依據。
案例一:標示的特價價格表示無依據。某手機銷售店標價簽上標明某品牌手機零售價2270元/只,特價1999元/只,但所標的“零售價”在本店內從未正式交易過。
案例二: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價格表示無依據。某話機銷售店在自行印製發放的宣傳廣告紙上寫明該店所經營的21只品種手機執行“全市最低價”。經檢查,發現該店其中2只品種的手機,在其他店裏的成交價明顯低於該店的實際成交價和廣告報價。
六、採取短缺數量手段,使數量與價格不符。
案例:通信運營商向用戶提供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時,存在插播商業廣告問題,造成實際通話時間短缺。
七、廣告內容不詳、明碼標價不規範。
案例一:某通信公司在開展“買小靈通,送話費,樂逍遙”活動中,廣告內容只寫明買多少,送多少,沒有寫明該活動的週期是二年,使用期不到二年的,優惠將大打折扣。這些內容都是在籤協議時消費者才知道。
案例二:某賓館在收取顧客使用賓館電話服務費時沒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標準收費。
案例:有的賓館飯店優惠時段不優惠,撥打本地網移動電話由每3分鐘0.40元提高到0.60元,對撥打800被叫付費電話的顧客額外收取1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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