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房地產、彩票等行業的反洗錢工作還處於‘真空地帶’,如果不對這些洗錢高風險行業進行監管,可能會成爲洗錢的重災區。”此次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行長繆曼聰呼籲說,即將出臺的《反洗錢法》應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的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必要職權,並擴大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反洗錢的工作範圍。
現狀:央行反洗錢範圍太窄
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爲。大多數國家在法律上明確賦予相關機構反洗錢職責,並建立相應工作機制來打擊洗錢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反洗錢工作範圍較狹窄,需要在立法中擴大範圍。”繆曼聰說,《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限於金融業;而打擊洗錢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諸多行業,目前我國房地產、彩票、證券、保險、典當、貴金屬交易等行業的反洗錢工作還處於“真空地帶”,如果不對這些洗錢高風險行業進行監管,可能會成爲洗錢的重災區。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職能責任重大,需要法律賦予必要職權。目前,洗錢活動正日趨網絡化和智能化,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技術性特徵,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反洗錢職權,中國人民銀行就難以肩負起反洗錢重任。
建議:賦予央行行政調查權
“中國人民銀行已實際履行反洗錢的職責。”繆曼聰說,目前已明確增加了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的職責。同時,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9月設立反洗錢局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檢查監督反洗錢,負責反洗錢情報的收集和分析。“但反洗錢立法(草案)中並未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不利於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及打擊洗錢犯罪。”
繆曼聰代表建議,要在反洗錢立法中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的職責和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必要職權。首先,要在《反洗錢法》(草案)中增加:“中國人民銀行作爲國務院反洗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工作,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同時,要賦予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必要職權。要明確行政調查權與獲取輔助信息權;要明確中止交易與凍結賬戶權和單獨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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