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省近年來最大一起“克隆”票據詐騙2000多萬元案重審後作出宣判,主犯趙廷俊犯票據詐騙罪、行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其同夥王夏帆犯僞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周啓羣犯僞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0萬元。趙廷俊、周啓羣當庭表示要上訴,王夏帆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該案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5年1月28日,趙廷俊、王夏帆、周啓羣分別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0年,並各判罰金。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05年9月14日,蘭州中院重新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實錄
趙廷俊:匯票詐騙1171萬元
1999年10月,趙廷俊夥同王夏帆、周啓羣等人從張百豐(在逃)處得到一張僞造的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大丘莊支行金額爲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並僞造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趙廷俊通過農行七里河支行工作人員郭某辦理匯票查詢後,由郭某介紹,趙廷俊於10月25日持此匯票在蘭州市七里河區小西湖信用社,使用蘭州永和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騙得貼現款97.6萬餘元。
同年12月25日,趙廷俊通過郭某等人介紹,持假匯票騙得七里河區王家堡信用社貼現款465.6萬餘元。
一審判決認定,趙廷俊持僞造的銀行承兌匯票詐騙10起,騙得1171.8萬餘元,使用面額共計291萬元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詐騙未遂,案發後追回贓款594.8萬餘元,尚有576.9萬餘元未追回。
王夏帆:僞造票據1590萬元
2000年3月31日,王夏帆夥同他人僞造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以福建省閩清縣梅金裝飾有限公司的名義,從農行閩清縣支行開出一張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王夏帆夥同周啓羣及蘇康華在逃 依此匯票僞造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由周啓羣提供給趙廷俊,趙廷俊給王夏帆17萬元“開票費”。4月5日,趙廷俊通過郭某辦理查詢後,持此匯票騙得七里河區秀川信用社貼現款193.1萬餘元。
2000年5月8日,王夏帆夥同他人僞造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由福建省閩清縣梅金裝飾有限公司從農行閩清縣支行開出一張2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趙廷俊,王夏帆從趙廷俊處得到20萬元“開票費”。趙於5月12日持匯票騙得秀川信用社貼現款202.6萬餘元。
一審判決認定,王夏帆參與僞造7張銀行承兌匯票,面額共計1590萬元,非法所得260餘萬元,案發後追回23290元。
周啓羣:僞造提供票據1751萬元
2000年5月中旬至11月期間,周啓羣夥同蔡嘉明在逃 、蘇康華僞造農行陝西省寶雞分行的一張3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給趙廷俊,趙承諾給其5%的費用。5月22日,趙廷俊騙得七里河區鄭家莊信用社貼現款294.2萬餘元。2000年11月初,周啓羣夥同蔡嘉明僞造匯票給趙廷俊。後趙持匯票騙得蘭州市七里河區崔家崖信用社貼現款68.8萬餘元。
一審判決認定,周啓羣參與僞造、提供9張銀行承兌匯票,面額1751萬元,非法所得70餘萬元。
公安部:曾將該案列爲督辦案件
案發後,爲了儘快緝捕罪犯,追繳贓款、贓物,最大限度地挽回損失,七里河區公安分局成立了“11·30”專案組,並將案情層層上報。公安部將此案列爲嚴打整治鬥爭期間的督辦案件,責成蘭州市公安局全力破案。專案組先後派出警力40餘次,奔赴北京、上海、湖北、廣東等10多個省市30多個縣(市、區),歷時1年多,行程15萬公里,四上福州,三下河南,調查取證上百人次。2002年3月,警方從深圳等地將該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查繳房產、小轎車、高檔手錶、高級辦公用品等物。
巨騙檔案
趙廷俊,男,漢族,生於1958年8月16日,甘肅省臨洮縣人,捕前系蘭州中環生物工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夏帆,男,漢族,生於1965年6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人。
周啓羣,男,漢族,生於1964年10月12日,湖南省洪江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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