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趙某給女友母親1.5萬元錢,作爲對女友上學讀書的“無償贊助”,女友畢業後要求解除戀愛關係,趙某遂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1月,男青年趙某與小自己3歲的某高職在校女生相識並戀愛,女友母親堅決反對兩人交往。2005年初,男子爲達到與女友結婚的目的,經與女友之母協商後,達成一份書面協議,約定趙某出資1.5萬元,作爲戀愛期間讀書“贊助”,今後無論二人是否結婚,該款不退,其母也不再幹預兩人的戀愛。趙某於春節後將1.5萬元支付給女方母親,對方出具了收條。
2005年7月,女友畢業後突然向趙某提出解除戀愛關係,深受打擊的趙某見挽救愛情無望,開始向女方索要當初給的1.5萬元。但女方母親認爲當初雙方已簽訂協議,且錢是趙某自願支付的,自然不能返還。協商未果,趙某隻好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在形式上雖然符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自願行爲,但原告的補償行爲帶有與被告女兒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性。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經濟補償,作爲同意其女兒與原告戀愛的條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也違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不應得到支持,被告也不能因其不當行爲獲取利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趙某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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