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多名”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爲解決“一藥多名”問題,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新修訂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屆時,仿製藥將不再獲批商品名,而只能使用通用名;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也必須使用同一商品名。
藥品包裝須突出通用名
《規定》要求,藥品包裝上必須顯著標示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的單字面積不得大於通用名的二分之一。藥品標籤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印在標籤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大小(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的四分之一。《規定》特別要求,未經註冊的商標,以及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藥品名稱,不得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籤中使用。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也必須附有說明書。
仿製藥不再批商品名
《規定》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對於新註冊的藥品,除採用新化學結構、新活性成分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之外,其他藥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分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也必須使用同一商品名;藥品廣告宣傳中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也不得使用未經批准作爲商品名使用的文字型商標。這意味着,今後,仿製藥將無法得到國家批准的商品名,而只能使用通用名。“一藥多名”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5年來,我國批准的藥品註冊文號數以萬計,但其中真正意義上的新藥卻不到100種,絕大多數屬於仿製藥。《規定》實施後,預計今後我國每年新增藥品商品名將不會超過100種。
不標不良反應後果自負
《規定》還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護公衆健康和指導合理用藥的需要,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籤上標註警示語,生產企業也可以主動提出標註警示語。藥品生產企業如未根據藥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修改說明書,或未將藥品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引起不良後果的,由該藥品生產企業承擔。
馬上就訪
推廣通用名限制商品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負責人表示,藥監部門希望通過該《規定》,推廣使用通用名,限制使用商品名。根據有關規定,藥品包裝可以同時標註通用名和商品名以及商標,通用名錶示藥品的主要化學成分,商品名則是企業根據營銷需要註冊的名稱。一些企業趁機弱化通用名、濫用商品名。同樣一種藥,換個商品名就誇大療效、提高售價,給公衆用藥安全帶來隱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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