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農民爲牟利,竟不顧法律,做起了假幣生意。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經審理,分別以出售假幣罪及出售、購買假幣罪對三人處以刑罰。
被告人劉某、王某、李某分別系湖南省及河北省農民。去年11月7日,李某受河北省老鄉翟某(另案處理)委託,要購買假幣一萬元。而後,李某找到王某,王某又通過電話聯繫到劉某。經商談,劉某欲以10元的價格向王某出售100元假幣。爲從中牟利,王某欲以18元的價格向李某出售100元假幣,李某欲將100元假幣的價格加至23元賣給翟某。次日22時許,經事先預謀,李某與王某駕車從河北省唐山市趕至本市大畢莊鎮信用社門前與劉某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幾人被民警抓獲歸案。民警當場收繳假幣合計5.5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某、王某、李某爲謀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壞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出售、購買假幣,劉某之行爲已構成出售假幣罪,且數額巨大,應予處罰;被告人王某、李某出售、購買假幣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出售、購買假幣罪。鑑於三被告人在交易時被抓獲,犯罪目的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又鑑於三被告人在歸案後認罪態度均較好,酌情均可從輕處罰。由此,法院以出售假幣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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