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顧着看交費單據,張某不慎將70高齡的求醫人撞倒,後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認爲親人死亡與張某有直接關係,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昨天,西城法院認爲張某在公共場所未能盡到注意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其賠償各項損失17萬餘元。
死者老伴訴稱,2005年11月17日,她和兒子陪老伴孫先生到北大醫院第二住院部就醫,在一樓收費大廳孫先生被低頭走路的張某仰面撞倒,頭部先着地,後經急診診斷爲“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經搶救無效孫先生於同年11月24日死亡。
張某對此辯稱,當時他正準備交費,邊走邊看手中的交費單據,因沒有注意到孫先生纔將其撞倒。張某稱,當時據醫生說孫先生是因腦部有腫瘤被摔破而造成了大面積出血,因此他認爲孫先生有腦部腫瘤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他只應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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