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牙膏、口香糖廣告中頻頻出現的“牙防組”(全稱“全國牙病防治指導組”),在北京和上海兩地遭遇兩名法律工作者的“打假”,引起媒體的極大關注。
21日中午,牙防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北京大學口腔醫學院預防科主任張博學教授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聲明:全國牙防組的“認證”工作並不違法,更沒有主動找相關企業要求他們認證,這中間也沒有權錢交易問題。
張博學表示,國務院在2003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後,牙防組及時向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請示,並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彙報了牙防組認證工作的背景、概況和效果評價,並得到肯定。雖然牙防組還不是該會認定的有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但是其在對口腔保健用品進行功效認證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認證程序和技術規範,並取得了推動全國牙防工作發展的顯著效果。更重要的是,認證條例出臺後,牙防組就沒再爲任何企業進行過認證,所以不存在違法行爲。
但是,在上海起訴牙防組和被認證的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紙上使用“全國牙防組認證”標誌)的陳江律師則表示,早在1991年5月7日,國務院就頒佈了《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對開展認證活動的組織管理、條件和程序等多方面予以規範,2003年新條例生效前開展認證活動也應符合當時的法律規範。
而且,當時還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2年及1995年的《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二部規章規定,凡申請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的機構,必須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認可並取得《產品質量認證機構認可證書》,“牙防組如果具有合法資格,應該依照該條出具證書。”
至於牙防組稱他們2003年後停止了產品認證,陳江則持懷疑態度,“牙防組的說法不能被客觀中立的第三人所證實,因爲牙防組之前做的產品認證的整個過程,包括應當公開的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都是不公開、不透明的,所以就此問題只能由牙防組自說自話了。”
此外,“我們從來沒有自稱權威認證,只是一些產品廣告中這樣稱。”牙防組還認爲,其所做的認證與法律規定的認證不同,是專家指導性的產品效果認證,與法律規定的認證是不同的概念。
陳律師認爲這個說法不能成立,因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規定:“產品質量認證是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除此以外,不存在對認證的其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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