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企“貪官”挪用公款91萬元,詐騙700餘萬元、美金3000元。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判處瀋陽市一名國企財務處長李巋峯無期徒刑。滑稽的是,這位“貪官”卻不說出那700多萬元的去向。
今年38歲的李巋峯在擔任瀋陽市望湖金屬材料交易中心財務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於2004年9月28日私自將瀋陽汽車置換中心還給本單位的40萬元人民幣存入其個人賬戶內。而在2002年8月、12月,李巋峯騙取本單位賣地需要繳納的稅款共計51萬多元,存入個人賬戶內供自己使用。
檢察機關還指控,李巋峯還以炒股票高額回報爲誘餌,於1996年至2005年間,先後騙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騙取人民幣700餘萬元,美金3000元。去年12月19日,檢察機關以挪用公款罪、詐騙罪對李巋峯提起公訴。
今年初,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面對指控,李巋峯辯護稱:自己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故意,只是將被害人的錢用於投資做股票生意,暫時不能退還,其行爲不構成詐騙犯罪,是借錢!
在法庭上,當法官再一次追問:“詐騙的700多萬哪裏去了?”李巋峯說:“我只是借錢投資炒股,那700多萬我給了一個人!”但他始終拒絕說出這個“神祕人”的身份,“那700多萬我給了一個人,但我不能說他是誰……要是能說,我早說了!”
李巋峯的辯護律師則稱:李巋峯在拿到被害人的錢後,寫了收條,也明確表示該錢用於投資股票,不存在詐騙。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巋峯身爲國有企業財務處長,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用於個人償還債務和佔據使用,致使不能歸還;又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詐騙罪。
最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詐騙罪判處李巋峯無期徒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