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癥結在於違法成本太低。”昨天,在朝陽法院召開的農民工工資問題研討會上,全國總工會法規司法規一處處長關彬楓建議修訂《刑法》,設立“拖欠勞動報酬罪”。
農民工欠薪案大幅上升
根據朝陽法院的調研,目前在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工人中,農民工已經佔有很大比例,在第二產業勞動力中,農業戶口的勞動力佔57.6%,其中建築行業中,農民工佔建築工人的79.8%。與此同時,因農民工追索欠薪而訴訟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據統計,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2004年審結務工人員追索工資案件12462件,涉案標的額3.3億元;2005年審結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25987件,涉案標的額6.19億元。這些案件普遍存在送達難、執行難、羣體性強、週期性強、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審執難度相當大。
“農民工”概念意味歧視
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陳曉東表示,“農民工”一詞的使用直接意味着農民在城市中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市民待遇。
因爲“農民工”的戶籍身份是農業戶口,絕大部分人仍然把他們看作農民,他們很難得到與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即使從事同種工作,也不能得到相同報酬,即所謂同工不同酬。因此造成了其他羣體,特別是用工單位對農民工的歧視。
如果把農民工作爲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自然就不會把他們當作務工農民看待,社會上的用工觀念就會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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