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爲我是做了好事,沒想到也要受罰!我心裏特別不是滋味。”昨日下午,市民郭女士通過快報新聞熱線向記者訴說了自己的苦惱。郭女士於昨日上午與制辦假證的販子進行了一次“假交易”,並最終協助警方將其抓獲。本出於好意,想抓住假證販子,但郭女士在和警方一起抓了假證販子之後也被帶到公安機關,並滯留派出所近5小時。當值民警告訴她,雖然其幫助警方抓了假證販子,但在整個過程中郭女士卻充當了“買主”的角色,根據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假證“買主”是不能免責的。郭女士對此不理解,民警表示,郭女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施過程中應該注意不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昨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派出所呆了近5個小時,身心極度疲憊的郭女士,終於從派出所走了出來。儘管此次警方“網開一面”沒有對她進行處罰,但郭女士仍感到心中鬱悶。
當事者自述
我是個直脾氣的人,喜歡打抱不平,每當看到公交牌上被人塗上黑黑的辦證廣告號碼,我就特別生氣。考慮再三後,前天,我就與一個辦證的販子聯繫上了,並把胡編出來的一個身份證號碼和姓名提供給了假證販子,讓他幫我製造一個駕駛證。對方很快給我打電話,約定今天(3月29日)上午10點半,在富民路867路公交車站一手交錢一手交證。派出所接到我的報案後,馬上派出民警在車站將假證販子抓了,我當時內心特別高興,但是民警卻告訴我,幫助警方抓到了制辦假證的販子應該表揚,但我處理事情的方法不對,根據法律也要受到處罰,原因是我和違法人員有交易。我真是不理解,我一不圖錢,二不圖利,三不爲揚名,做了好事不要獎勵,反而還得受罰,這是何苦呢?
警方:制止違法本身也不能違法
就郭女士遇到的情況,記者採訪了公安部門,一位民警說,市民見義勇爲是值得提倡的,但是有一點應該注意,就是制止違法的同時,本身不能違法。比如爲了抓獲犯罪分子,而誘惑其犯罪就是違法的,影視作品中經常出現的“釣魚”情節,在現實執法辦案中是堅決不被允許的。另外,依據3月1日開始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買賣假證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所以,郭女士幫助警方抓獲假證販子的勇氣是值得讚揚的,但是郭女士採用“購買假證”的方法,而誘惑違法人員的具體行爲是不正確的。
不過,針對郭女士的行爲(並沒有與制辦假證的販子有金錢交易)以及想要抓獲假證販子的初衷,民警沒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只是將其滯留派出所內近5個小時瞭解完情況之後,讓郭女士走了。
市民:看法各不同
富民路濱河小區讀者陳明:郭女士能做到與假證販子進行假交易並協助警方將假證販子抓住,我特別佩服她。說句實話,我一個男人都做不到。但後來郭女士被警方帶到派出所裏就她該不該受到法律處罰一事討論了好幾個小時,我就想不通了。幫助警察抓壞人應該得到表揚纔對,但爲什麼警方會讓郭女士賠了時間,又擔驚受怕呢?
讀者張清濤:市民抓壞人是好事,如果每個人都有這種覺悟,社會治安就更好了,在這點上,我同意郭女士的做法。不過抓壞人本身不能違法,這件事情也一樣,買假證也犯法呀,不能爲了抓假證販子咱先做違法的事情,我想以後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先同警方溝通,證明自己沒有違法的故意,再去抓違法人員,可能就對了。不管怎麼說,郭女士的想法值得肯定,但做法上還應該再謹慎一點。
熱線討論
郭女士的做法到底應該不應該提倡,市民應該如何同辦理假證的違法人員作鬥爭?本報今起將開通熱線進行討論,希望讀者通過本報熱線28201234,把您的想法、觀點講出來,爲共同維護本市的治安穩定獻計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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