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施工,路面上的井口被提升。一路人夜晚騎摩托車經過時,撞到提升井周圍的土堆上致傷。事發後,傷者將施工單位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單位以事發井非自己設置爲由拒絕賠付。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系特殊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告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致原告損害發生的施工土是他人所爲或自己無過錯,那麼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傷者醫療費1.1萬元。
原告王某訴稱,去年6月30日20時30分,他騎摩托車途經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易初蓮花超市附近,因某公路工程公司道路施工,路面上的井蓋被提升,工程土堆積在井口周圍。當時路面及井周圍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既沒有標記又沒有照明燈,當王某騎至近前時已無法採取任何措施躲避,一下子撞在土堆上倒地,致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肋骨多發骨折。后王某到醫院進行診療。王某認爲,該公路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給其造成經濟和人身上的雙重損害,理應對此承擔責任。事發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公路工程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計2.6萬餘元及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庭上,被告公路工程公司辯稱,事發的井是中國網通的井,因此該責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此外,經現場位置確認,王某是軋在土堆時摔傷,造成王某摔傷的原因是管線施工。其工程招標合同中可以顯示工程公司施工範圍不包括配套管線的施工,只包括道路施工,因此這一事故與工程公司無關;並且王某是駕駛摩托車經過現場時出的事,王某應提供駕駛摩托車的駕駛證及合法手續。
經舉證質證、分析案情,法院認爲,本案系特殊侵權案件,依據法律規定爲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雖然成訟後,經原告指認,被告通過井蓋的圖文確認爲網通公司,但被告不能提供當時施工單位的證據。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其次,通過證據證明,被告負責道路及排水工程,而原告是軋在工程土上致傷,而非提升井造成的損害。被告不能證明工程土系他人堆放。由此可見,被告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致原告損害發生的施工土是他人所爲,或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後果,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合理部分,即醫療費1.1萬元應予賠償。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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