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廣東航興貿易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黎昌因挪用公款2750萬元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生意夥伴、私營企業主黃曉和李承君則因挪用公款和職務侵佔兩罪並罰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
黎昌案是廣東省國資委公開曝光的六個重大國有資產流失案之一。2003年,茂名市私營企業乘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黃曉、李承君看中雲南師宗縣宏盈焦化廠的生產前景,意欲收購該廠但缺乏資金,兩人找到黎昌要求與他們合作收購該廠。黎昌授權李承君以茂名乘龍公司的名義和簽約代表的身份與宏盈焦化廠法人代表樑丕宏簽訂了2800萬元的正式出讓合同。
法院審理後查明,黎昌爲了掩蓋其用航興公司資金私人購買宏盈焦化廠的行爲,與黃曉、李承君商定成立師宗縣宏盈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以宏盈公司的名義收購宏盈焦化廠。爲了騙取資金,黎昌和航興公司副總經理張彬編造了一份航興公司與乘龍公司焦炭購銷假合同,以“預付焦炭款”的名義將航興公司150萬元資金付給乘龍公司。
黎昌與黃曉、李承君還共同僞造了宏盈焦化廠的印章及航興公司與宏盈焦化廠簽訂的協議書,騙取了省航運集團3000萬元的融資擔保和銀行授信額度。直到2004年1月12日,黎昌成功收購了宏盈焦化廠的全部產權,所有資金則均出自省航運集團。
在聽到判決後,三人均沒有當庭提出上訴,而是表示將“考慮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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