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記者就天津市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有關問題,專門採訪了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負責人。
問: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在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夫妻雙方均爲農村地區農業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滿60週歲後,由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每人每年發給600元的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爲止的一項基本的計劃生育獎勵制度。
問: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在哪些區縣實施?
答:本市按照獎勵扶助對象爲“本人及配偶均爲本市農村地區農業戶口人員”的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只在十二個農口區縣實施。即在西青、北辰、東麗、津南、塘沽、漢沽、大港、寧河、寶坻、靜海、武清和薊縣12個區縣實施。市中心六區界內農村農業戶口人員不在實施範圍之內。
問:獎勵扶助對象應具備幾個基本條件?
答:(1)本人及配偶均爲本市農村地區農業戶口人員;(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年滿60週歲。
問:獎勵扶助金髮放的起始時間如何確定?
答:獎勵扶助金自獎扶對象年滿60週歲的下一年度起發放。例如按照身份證或戶口簿登記的出生年月,2006年6月年滿60週歲,那麼就可以在2006年提出申請,經確認後,獎勵扶助金從2007年起發放。
問:享受獎勵扶助金後,是否影響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等方面的待遇?
答:獎勵扶助金屬於獎勵性質,按照本市規定,不計入獎勵扶助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問:實行獎勵扶助制度以後,原有的對獨生子女戶的獎勵優惠政策是否還繼續施行?
答:繼續施行。
問:符合獎扶對象條件的人員如何進行申請?
答:每年6月1日———6月30日,凡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並符合其他規定的獎勵扶助條件的人員,均可辦理獎勵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自認爲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的人員應通過村民委員會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向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天津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申請表》。連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的複印件一併交村民委員會。
問: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領取程序是什麼?
答:獎勵扶助金由區縣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代理髮放機構發放,資金直接劃入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代理髮放機構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制定發放辦法、操作規程,並按照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9月底之前將覈定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和金額提交本區縣財政和代理髮放機構。區縣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代理髮放機構按照要求及時將區縣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扶助金足額劃入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獎勵扶助對象憑賬卡(存摺)到指定的地點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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