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近日,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法夫妻被公安抓“現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並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瀘縣公安局2005年9月6日對“夢蘭美髮室”實施的治安行政檢查行爲違法。
本案原告白某經營一個名爲“夢蘭美髮室”的理髮店,還招有兩個徒弟。理髮店僅有一間房,且用玻璃櫃隔出部分空間作居住使用,該房有前後兩道門。
2005年9月6日22時許,瀘縣公安局接到該店有賣淫嫖娼嫌疑的舉報電話後,即指令當地派出所出警檢查,派出所指派兩名民警前往檢查。民警在敲該店後門未開的情況下破門進入室內,發現白某與一自稱薛某的男子已上牀就寢,當即表明執法身份和檢查賣淫嫖娼嫌疑事項。
白某和薛某聲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證明,薛、白二人則拒絕出示並打電話叫來鄰居和親朋予以證實,因此而聚集了衆多羣衆圍觀。民警在羣衆證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後欲離開現場,卻遭到圍觀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領導到場當衆向薛、白二人賠禮道歉,表示負責修補損壞的門鎖後,檢查民警才得以撤離。
次日,縣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處舉報人時製作了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此事件,經當地電視臺報道後引起轟動,薛、白二人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瀘縣公安局的檢查行爲違法。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作爲治安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場所實施檢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實施現場檢查的民警僅亮明瞭執法身份而未出示檢查證,不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爲了收集違法行爲證據、查獲違法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可能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者證據的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須持有檢查手續,並表明執法身份”的規定。
而且原告經營的“夢蘭美髮室”系營業和居住共用的場所,在非營業時間,該場所屬於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治安行政檢查,不應參照適用該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因情況緊急,對單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辦案人員可以憑執法身份證件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後,立即補辦檢查手續”的規定,因而被告實施的檢查即不具有合法性。
據此,法院判決瀘縣公安局的行政檢查行爲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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