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越來越多的自然人開始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但由於市場主體的激烈競爭、股票期貨市場風險波動、銀行按揭貸款還款壓力等因素,常常使個人陷入債務危機,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因此,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在我國已愈顯急迫。一些專家日前建議:囿於我國國情特殊性以及在全國範圍內的個人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短時間內構建全國範圍內的個人破產製度還不具備條件,但經濟活動活躍、外向性強、相關制度配套較完善的地區——比如深圳,可先行一步。
專家分析認爲,我國已經進入負債消費時代,不但負債消費的人數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體負債率已超過歐美。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北京、上海兩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體負債率高於歐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債務比例高達122%,超過了2003年美國家庭債務115%的比例,上海、青島、杭州、深圳、寧波等城市的家庭債務比例分別達到155%、95%、91%、85%、79%。個人債務已涉及多方利益,這爲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提出了現實要求。
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對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包括認爲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不利於經濟發展、維護經濟與社會秩序,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等。
專家認爲,現代社會中的債務呈現盤根錯節、環環相扣的關係,而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隨着不斷有債務人被確認與宣告破產,社會中複雜的債務關係會簡單化與“清晰化”,對於維護良好經濟秩序有利。而個人破產製度缺位,債權人難免會尋求司法救濟手段,這就會增加訴訟,累及司法資源的耗費。另外,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債權人的債權能夠通過該制度得到公平受償,因而能擺脫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事實上債權作廢的困境。
另外,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破產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將能得到保障,也能將破產債務人從債務負擔中“拯救”出來,從而重新安排與計劃未來的生活。
儘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已無法執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庭的消息稱,我國法院一年審理民商事案件約有500萬件,其中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大約有450萬件。1993年,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佔了70%,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後的2003年,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比例只佔48%。
因爲過度負債消費,除了個人走向破產邊緣外,昔日優良的銀行消費信貸資產也將變成呆賬、壞賬,房地產、汽車等行業會因過度提前消費而出現衰退。專家指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社會動盪、金融危機,同時也能給熱衷於超前消費的年輕一代一個警告,使其消費更加理性。
個人破產在國際上已司空見慣。在我國,不少人認爲全國範圍內建立這一制度存在重重障礙,專家們認爲,深圳可以在這方面先行一步,步驟有三:
一、完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建立包括信用立法體系、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信用執法機構爲一體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完善個人信用擔保、保險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失信懲罰機制的研究與立法,在信息收集過程中要注意個人隱私的保護。
二、加快實現個人信息對相關政府部門和銀行開放。由當地政府牽頭,協調人民銀行、公安、法院、工商、國稅、勞動保障、人事等政府部門及商業銀行、公用事業、郵政、電信、移動通訊、保險等非政府機構的個人信息共享。
三、組織專家、學者研究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尤其是對個人破產製度中的破產清算制度、和解制度、人格破產製度、失權制度、復權制度、自由財產製度、破產犯罪行爲、破產犯罪懲罰加強研究,在充分考慮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深圳實際的個人破產條例。 (李南玲朱文蔚)
都市“負翁”詮釋“量入爲出”消費觀
趕元旦打折風,趕春節購物潮……被稱爲都市“負翁”的年輕人,在難得休息的節假日裏,出入各大商場,面對鋪天蓋地的消費誘惑,瀟灑地揮動手中的信用卡,支出從上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的數字,換回一件件精美的商品。“量入爲出”這一傳統的消費觀在他們這裏得到這樣的解釋:按照預計能到手的收入,提前支出。
中國“負翁”與財富同步增長舉債買房造就“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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