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區某工程打樁工地上,九名農民工在搬運灌注鋼筋籠時,鋼筋劃破了地上明面敷設的電纜線絕緣層,其中八名農民工因此遭到電擊,造成六人死亡、二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而令人遺憾的是,事發前三天,工程監理還因打樁工地電線鋪設混亂而且沒有采取架空或埋地的安全措施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如果責任人員引起重視及時整改,那麼慘劇就不會發生。日前,本市塘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三名責任人有期徒刑三年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被告人提起上訴,本案仍在進一步的審理之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去年6月份,個體經營戶崔某在自己沒有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承包了本市塘沽區某工程工地上打樁的工程,並交由自己的合夥人寇某負責現場施工,另一名個體經營戶王某同時承攬了該打樁工程中焊接鋼筋籠的工程。被告人寇某在施工現場沒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沒有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未發現被告人王某在施工工地上敷設電焊機使用的電纜線,違反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准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不僅電線鋪設混亂而且工地上的電線沒有采取架空或埋地的安全措施。同年8月2日,該工程的監理公司履行監察義務時發現這一情況後即讓總包單位向被告人王某的打樁隊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而被告人王某在接到整改通知後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沒有進行整改最終導致慘劇發生———在整改通知書下發後的第三天中午11時許,在該工地進行打樁作業施工的9名山東籍農民工在搬運灌注鋼筋籠時,鋼筋籠的鋼筋劃碰到在地面上鋪設的電纜線的接口處,電纜線被劃破頓時火光四射,其中8名農民工當場觸電,其中6人被電擊身亡,另外2人被電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寇某、崔某法治意識淡薄,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六人死亡,二人受傷,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王某在沒有任何電工從業資質的前提下,錯誤鋪設電纜線路,且沒有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屬於違反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且不服從管理,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而被告人崔某在承攬本案涉及的工程中僅是借用某建設公司的證照,而沒有和該公司簽訂任何協議,也沒有向該公司反饋其已經承攬到工程且已進場施工的情況,且崔某在承攬到該工程後,作爲工程負責人之一,沒有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施工當中的安全隱患未做處理整改,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事發後,被告人崔某、寇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體現了一定的認罪、悔罪的態度,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寇某及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