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逐步建立起以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等三項制度爲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
具體形成過程是: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爲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爲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決定》首次把建立分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建立市場和保障相結合的住房新體制作爲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1995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安居工程,推動了經濟適用住房的起步和發展。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爲主的住房供應體系。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1999年和2001年,國務院頒佈並修訂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化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把住房公積金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這些規定,初步完善了城鎮住房供應體系,形成了住房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
——200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對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做了進一步完善。提出完善住房供應政策,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逐步實現多數家庭購買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求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對象,並做好其住房供應保障工作。同年12月,建設部等5部門修訂印發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2004年5月,建設部等4部門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些規定,明確了建立以普通商品住房爲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完善了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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