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設定實施行政許可將受到必要的制約,違反法律法規給公民、法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須承擔行政責任。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方式分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市政府所屬部門、區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覈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覈、批准職責,導致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爲違反法律法規,承辦人承擔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直接責任。行政機關負責人指令、干預,導致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爲違反法律法規,指令、干預的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二、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三、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四、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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