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開區法院連續審理了數起供熱糾紛案件,凸現出共同的特點:均爲供熱公司因業主拖欠供熱費而將業主告上法庭;而被告業主們則提出了自己不交供熱費的種種理由,有的是因爲質疑自家暖氣不熱,有的則稱暖氣片爆裂導致自家的物品被浸泡而造成損失。並且,業主們都認爲這些原因足以構成他們不交供熱費的理由。
審理中,法官爲當事人耐心講解了相關法律知識,使得業主們最終交納了數量不等的供熱費用,而供熱公司也同時撤訴,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對此,南開區法院法官馬志國表示,首先,業主與供熱公司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均有權利義務,業主在享受供熱的同時,理應交納供熱費,供熱公司則有義務保證供熱質量和完善自己的服務。
其次,當供熱公司證明自己提供了符合標準的服務時,業主就應交納供熱費,以各種理由拒交供熱費是不妥當的,如果業主對服務有疑義,可以以其他理由另行起訴。
最後,此類糾紛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業主如果認爲供熱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或者因爲供熱公司的原因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應該儘量保留相關證據,以免因爲無法舉證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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