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海大勝衛生用品製造有限公司侵犯美國3M公司的“平折式個人呼吸保護裝置及其製造工藝”,要求大勝公司賠償3M公司發明專利20萬元,外觀設計專利5萬元。
1999年和1997年,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授予美國3M公司擁有的“平折式個人呼吸保護裝置及其製造工藝”發明專利和相關外觀設計專利。這是一款形似一艘小船,與佩戴者面頰部貼合良好,並且安裝有呼吸保護裝置的防塵口罩。
2005年,3M公司發現上海大勝衛生用品製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以及許諾銷售的四種型號的防塵口罩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遂將大勝公司告上法庭。
大勝公司辯稱,他們生產的四款口罩的技術特徵與3M公司的專利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但經當庭比對,雙方產品的設計和結構特徵幾乎如出一轍。根據《專利法》規定,關於該新產品的生產方法特徵,應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但大勝公司未能就此舉證,法院據此認定雙方方法相同。大勝公司還辯稱,他們只是生產和內部展示了口罩樣品,並未實際銷售。
法院審理認爲,大勝公司在接受詢價時可隨時提供口罩樣品,對外的報價單上的單價、規格等都有詳細記載,且被告在其產品目錄和網站上均稱其產量規模大,產品已經遠銷國外。更重要的是,在法院保全獲得的被告銷售口罩產品的財務資料上,雖然僅記載產品型號,該型號與產品目錄中的編碼不相一致,但法院從中還是找到了一些型號與編碼的相互關係,且大勝公司卻對型號與編碼的對應關係無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相反,大勝公司多次作出不實陳述,這也使得其辯解意見缺乏可信性。
綜合雙方證據情況,法院認定大勝公司實施了生產、許諾銷售和銷售口罩的行爲,構成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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