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掉下疾馳列車受傷,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還落得臉部殘疾,與鐵路部門不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起訴到福州鐵路法院。法院通過調解結案:鐵路部門支付醫藥費,並補償受傷旅客2.5萬元。
2005年7月3日,乘坐重慶至福州1006次列車的小劉在列車途經鷹潭附近時離奇掉下了火車摔成重傷,住院30余天花去醫療費3.3萬元,鼻子還落下了九級傷殘。對於小劉提出的賠償要求,鐵路部門予以拒絕。於是,小劉向福州鐵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路部門承擔賠償責任。在庭審中,雙方對事故原因各執一詞,小劉的陳述是:他在車上上廁所時遭到小偷搶包,被小偷從廁所車窗扔下了列車。而鐵路部門則提出了另一種可能:由於長途旅行十分疲勞,出現精神幻覺,小劉自己跳下了列車。但是,小劉無法對被小偷扔下火車的事實提供證據;鐵路部門也不能就小劉是在出現精神幻覺的情況下跳下列車提出有效證據。
對於此案的舉證責任問題,廈門羣賢律師事務所曾律師認爲,根據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如果鐵路部門無法證明小劉是由於精神幻覺自己跳下火車,應該由鐵路部門承擔責任。
由於雙方在基本事實的陳述上存在爭議,調查取證、查明事實又須耗時費力,雙方通過溝通、權衡,最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鐵路部門支付小劉醫藥費3.3萬元,另外補償小劉2.5萬元,而小劉則承擔本案的訴訟費180元。據審理此案的楊法官介紹,當事人雙方對這一結果都比較滿意。
福州鐵路法院副院長連鑌介紹,根據鐵道部頒佈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鐵路旅客運輸中,旅客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額爲4萬元,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賠償金最高額爲800元,另外,根據1992年鐵道部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旅客購買的車票的費用中包含2%的保險費,旅客發生意外事故時可獲得的最高保險金額爲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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