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閻雲天受北京金卡爾廣告公司(以下簡稱金卡爾公司)的委託,在京就該公司訴鳳凰衛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衛視)單方終止獨家廣告代理協議一案披露。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向鳳凰衛視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訴訟文書。鳳凰衛視應訴後提出管轄異議,一中院於2006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其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據原告律師介紹,2003年10月25日金卡爾公司與鳳凰衛視簽訂了廣告代理協議,雙方約定,由原告獨家代理鳳凰衛視中文臺、資訊臺的各大城市天氣預報欄目廣告權益的承銷事宜,代理期限爲三年,在獨家代理期間不得轉售給第三方,也不得再自行銷售。鳳凰衛視違反上述約定於2004年8月與第三方正式簽約,將金卡爾公司的獨家代理權轉售給第三方。金卡爾公司獲悉此事後,立即與鳳凰衛視執行副總裁進行覈實,鳳凰衛視才於2004年9月15日以“不可抗力”爲由函告金卡爾公司自2005年終止獨家廣告代理協議。
原告律師認爲,鳳凰衛視以不可抗力爲由,單方終止協議是違約行爲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鳳凰衛視將籤給金卡爾公司的三年獨家代理權違約轉售給第三方,顯然與不可抗力無關。
原告律師提出,鳳凰衛視的違約行爲給金卡爾公司造成上千萬元的鉅額損失,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得不將鳳凰衛視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鳳凰衛視因違約而退還保證金100萬元並賠償1708萬餘元的經濟損失,同時繼續履行承諾給付的1800萬元廣告權益。原告律師認爲,該公司的訴訟主張是有合同和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107條、108條的規定在鳳凰衛視明確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時,該公司有權要求鳳凰衛視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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