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3月9日報道了“‘普蘭娜’在國外遭遇李鬼”的消息,這也是本市首起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涉罪案件。昨天下午,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上述罪名,判處被告單位天津市某商貿公司罰金10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明知“普蘭娜(PULAN-NA)”商標標識是天津某研究院公司註冊的商標,其未經商標權人的委託或同意,在商標權人的註冊區域內,擅自制造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並在包裝盒上註明“中國製造”,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我國刑法,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張某作爲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指揮並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其行爲也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亦當懲處,故而依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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