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來自農村的女孩到福州務工、定居數年,有穩定收入,她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一次旅遊並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計算她的殘疾賠償金時能否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福州鼓樓區法院最近判決,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小鄺來自閩北山區,是農業戶口,2002年她來到福州務工,從事美容工作,有較固定的收入。2005年4月,小鄺和單位同事一同參加由福州某旅行社組織的一次周邊遊,旅遊途中,由旅行社安排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小鄺等多人受傷。出院後,小鄺和受傷的同事共同委託福建寬達律師事務所張聖林律師向福州某旅行社提出人身損害索賠。
訴訟中,小鄺的代理律師提出,在計算小鄺的殘疾賠償金時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被告福州某旅行社認爲,小鄺的戶口性質是農業戶口,是農民身份,因此,小鄺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小鄺的代理人張聖林律師卻認爲,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不應當簡單地以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來認定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現有證據表明,小鄺已在福州工作多年,亦有較穩定的收入,其消費水平與福州城鎮居民相當,如果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不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因此,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福州市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小鄺雖然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事故時已在福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
張聖林律師介紹說,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使小鄺獲賠4.4萬多元,如果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話,只有1.6萬多元,兩者相差2.8萬元。所以,此案是一個在法律層面上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成功案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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