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的行政機構,領導職數爲5名以下;設區的市政府的行政機構,領導職數爲4名以下;縣級政府的行政機構,領導職數爲3名以下。昨天,記者從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7月1日開始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規定》,對我省各級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作出明確規定。
長期以來,我省一些政府機關存在着行政機構設置過多,人員過多、領導職數配置過多等“三多”現象,不僅結構不合理,而且嚴重阻礙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據介紹,《規定》除了對領導職數作出明確限制,還對機構編制的管理紀律、管理程序、辦理時限和具體管理內容作出規定,並規定了法律責任和處分措施。例如,超職數任用行政機構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將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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