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改委的消息說,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黨中央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領導多次聽取彙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門按照中央部署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1997年原國家計委、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做了諸多修訂和完善,突出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特點,要求律師事務所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爲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要求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時,考慮羣衆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要求律師事務所嚴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辦法》嚴格規範了律師事務所的收費程序和收費行爲,要求律師事務所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明令禁止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除按規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和代委託人支付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辦法》完善了對律師收費行爲的監督和查處機制,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爲,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同時,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行爲的監督檢查,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行爲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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