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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青年爲謀財,先後以能買到抵債房及出賣承租房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計12萬元。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6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被告人屈某,女,26歲,天津市無業人員。去年3月至12月間,屈某在得知張某欲購買住房後,便虛構能爲其買到位於南開區華苑小區抵債房的事實,騙取了張某的信任。隨後,屈某以支付購房定金及手續費的名義多次騙取張某人民幣共計14.8萬元。爲了掩蓋自己無法購房的事實,屈某在張某的催要下,分4次退還張某現金5萬餘元。後屈某爲了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又虛構該房有質量問題、房地產公司退還全部房款並賠償損失、便能購買華苑小區經濟適用房的事實,又以交定金爲由,騙取張某人民幣1.4萬元。屈某先後共騙取張某人民幣10.6萬元,均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
2005年11月初,屈某得知殷某欲在南開區華苑購買住房後,謊稱其租住的華苑居華里的一套單元房是自己的,打算出售。當月18日,屈某以藍清揚的名字與殷某在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騙取殷某購房定金1.3萬元及中介費1000元據爲己有。案發後,屈某退還殷某1.4萬元。後經偵查成案。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屈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1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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