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星(資料圖)
阿星隨上門來的民警一同回到派出所接受問訊(資料圖)
廣受關注的『打工者阿星殺人案』昨日在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阿星(原名『閉文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窩藏罪判處阿星的同胞弟弟阿海(原名『閉文海』)有期徒刑10個月。
同胞兄弟阿星和阿海都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上映鄉溫江村山岱屯人。汕頭中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阿星與馮森毫(另案處理)同在汕頭市潮南區峽山街道南裡村某松緊帶廠打工,兩人事先合謀搶劫其工廠老板鄭某。2005年7月8日晚9時許,阿星伙同馮森毫攜帶事先准備好的匕首、西瓜刀等作案工具來到該廠職工宿捨伺機作案。因老板鄭某不在工廠,阿星和馮森毫便將搶劫對象轉移為該廠的管工鄭某榮。
在工廠的職工宿捨內,馮森毫和阿星趁鄭某榮不備,先後持刀砍鄭某榮。鄭某榮受傷後大聲呼救並掙紮反抗,阿星與馮森毫見狀繼續持刀猛砍,直至鄭某榮倒地不再呼喊纔停手。接著,阿星從鄭某榮身上搜走現金人民幣400元後,與馮森毫一起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鄭某榮全身創口達25處,死因符合銳器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後,阿星與馮森毫逃至汕頭市潮南區峽山街道南裡村一間發廊,馮森毫向阿星拿了人民幣100元後逃離。阿星則在發廊洗臉、按摩,並打電話給弟弟阿海,要阿海拿錢給他。當晚11時許,阿海見到哥哥阿星。阿星告訴阿海說自己殺了人,要離開峽山。阿海當即提供現金人民幣400元給阿星。
阿星逃至深圳,並於同月10日凌晨2時許到深圳市公安局園嶺派出所投案自首。汕頭中院認為,阿星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阿海明知哥哥阿星是身負命案還為其提供現金,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阿星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論罪應處以死刑。鑒其犯罪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不必立即執行。阿海犯罪情節較輕,且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據此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