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又有9部行政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內容涉及交通出行、通訊、房地產、衛生防疫等諸多方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家譚向北教授在解讀本月實施的新法規時稱,這批法規最大的特色是減輕老百姓的生活壓力,重點強調了政府責任。
虛假跳樓甩賣最高可罰20萬
常見現象:當你走到街頭巷尾,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店鋪打出“清倉大甩賣”、“虧本經營”、“轉向經營最後×天甩賣”、“跳樓價”等各種營銷宣傳口號。令人驚訝的是,很多類似活動竟沒有期限,“最後×天”的招牌也是一掛一個月甚至時間更長。這樣的虛假甩賣經常讓老百姓真假難辨。
法規規定:修改後於本月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專家解讀:譚向北教授稱,該規定明確了虧本甩賣、跳樓價、轉讓店鋪清倉賤賣等打着低價的虛假營銷方式進行經營是一種違法行爲。該行爲同時也違反了價格法的規定,但價格法對虛假宣傳行爲沒有最高限罰款20萬元的規定。
聽證會不再是“漲價會”
常見現象:關於水、電、氣漲價問題,以前每漲一次都搞了聽證會,但每次聽證會後,水電氣的價格還是無一例外地上漲。於是,很多市民反映“聽證會變成漲價會”,並對行使聽證權漸漸失去信心。
法規規定:《政府制定價格行爲規則》第七條規定,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
第十三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對依法應當聽證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的具體內容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解讀:譚向北稱,雖然以前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也曾經聽取過社會意見,召開過聽證會,但在這些聽證會中,平民百姓的意見並沒有得到充分採納,因此形成了“聽證會變漲價會”的不正常現象。而該規則明確了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從百姓的切身利益出發,充分聽取專家和庶民的意見,特別考慮百姓的承受能力。減輕百姓生活壓力、強調政府責任,成爲該法規重要特點。
不規範的安檢機構將被罰
常見現象:一些黑車、贓車爲了逃避有關方面打擊,往往通過勾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搞一個假的檢驗報告,一些不合格車輛也通過這些手段矇混過關。這就讓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給路面安全埋下“地雷”。此外,由於車輛檢驗所的檢驗人員自身資質和管理等問題,還出現過沒有經過檢驗就出具了虛假檢驗報告的情況。
法規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安檢機構未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超範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第三十一條:安檢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安檢機構聘用未經考覈或者考覈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
專家解讀:譚向北稱,該規定明確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安檢機構如有違法行爲,最嚴重將被紅牌罰下,取消資格。此法規出臺前,安檢的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都是公安機關,該規定將監督者變成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改變了過去公安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尷尬情況。該規定不但與國際接軌,也將使違規後的處罰更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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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開始實施的9部國家級法規、規章:
《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2006年修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政府制定價格行爲規則》、《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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