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八旬的黃春梅老太太手裏緊攥着裝有958元退耕還林款的信封,似乎生怕再被人“偷搶”了去。在江西樟樹市經樓鎮近日召開的追贓兌現大會上,大路村23戶村民領回了被村支書陳小龍挪用的6.2萬元退耕還林款中屬於自己的一份。
經樓鎮的案件不過是各地頻頻發生的“村官”腐敗案中不起眼的一起。記者在多次調查採訪後發現,近年來,在公路建設、工業園區開發增加,徵地補償款、退耕還林款等各種款項不斷向農村發放的同時,一些地方的監管機制卻長期缺位,村幹部貪污挪用公款案件屢見不鮮,正成爲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難言之痛。
“村官”一年吃喝七八十萬
2003年1月8日,原江西上饒市鉛山縣新灘鄉西阪村村委會主任葉志新與其他5名村幹部認爲,自己在梨溫高速公路土地徵用過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便商量從村賬上的土地徵用補償費中發些獎金。於是,由村會計葉和平僞造該村火燒塢村村民小組領取補償費的領條,村委會副主任葉寬輝模仿村小組長的簽名,再由葉志新籤批,從中套出補償款3萬元,6名村幹部每人分得5000元。
2003年4月,原鉛山縣河口鎮清湖村主任丁久清、清湖村汪家第一村民小組長黃水仔、第二村民小組長孔祥順分別將7萬元、10萬元與13萬元的徵地補償款挪用給自己參股的煤礦,後被檢察機關查辦。
上饒市檢察院2003年共查辦此類案件30件32人,其中大多與政府撥給的各類補償補助款有關。據上饒市檢察院調查,該市農村由於普遍經濟發展滯後,一些村在正常情況下,一年的賬上資金在2萬元左右,而在上級發放了徵地補償費等款項後,有的村僅此一項就“增收”數百萬元,加之對補償費發放後缺乏監管,爲一些村幹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南昌市檢察院2003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也達28件29人。南昌市檢察院有關人士說,由於村級財務混亂,有的村一年吃喝款達七八十萬元,用於報銷的打車費一個月就數萬元,財務制度形同虛設,爲了填補開支,各類補償補助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
“小人物”犯大案的背後
村幹部雖爲最基層的幹部,但由於他們一般都是黨員幹部,和人民羣衆的接觸最多最直接,因而他們犯罪所造成的影響相當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羣衆心中的形象。
窩案、串案突出是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顯著特點。從江西2005年查處的案件看,有44%的案件爲共同犯罪,村支書、村主任、會計、出納等村幹部集體參與,結果往往是查一案,帶一窩。同時,隱瞞收入不記賬,虛列支出、開假票據、開白條、重複報銷,扣留、截留、挪用上級撥付款、補償款等,利用土地開發之機索取或收受開發商賄賂,虛開工程發票套取現金等,則是“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手段。
樟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小平說,“村官”經濟犯罪案件雖然手法簡單、涉案金額不大,但在村民們眼中是十足的大案,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阻礙。
“村官”腐敗現象爲何屢屢發生?宜春市人民檢察院預防處處長張愛華分析認爲:
首先,部分村幹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質不高,特權思想嚴重,把村民集體賦予的權力當成爲己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村幹部對違紀、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有的在受到查處時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爲已構成犯罪。
其次,部分地方的村委會組織軟弱渙散,村務管理缺乏透明度。按規定,村委會應定期召開村務會議,重大事項由村民集體討論決定。但實際上,有些地方村委會很少召開會議,村民們不瞭解村裏的財務、政務和事務,管理缺乏透明度,加之又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往往審批、撥付一人辦,會計出納一人幹,這爲村幹部搞暗箱操作、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機。
另外,作爲村委會指導和監督機關的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監督和指導力度不夠,也是一個重要因素。部分鄉鎮一級政府對村委會組織的指導和監督存在簡單化傾向,只重視從村委會收取上交的款項,而不關心村委會的建設。結果出現村務公開流於形式、財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卻沒有相應的指導、監督和制約。
探尋根治“村官腐敗”良方
作爲一種探索,村務公開、村賬鄉管等反腐舉措在一些農村地區正得到陸續推廣。
2005年起,都昌縣針對一些鄉鎮村務公開中存在假公開的問題,採取羣衆推薦、本人述職、領導考覈的程序和辦法,在全縣公開選拔257位村級無職黨員和村民擔任村級黨風廉政監督員。萍鄉市則通過健全村級賬務代理制度、建立農村廉情信息員制度等方式,尋求解決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000年至2004年,九江縣共發生貪污、受賄、侵佔、挪用公款等村幹部腐敗案件13件,有27人受到黨紀處分。爲了防止“村官”腐敗現象的蔓延,九江縣2005年起推行“兩輪票決”制,即在全縣村級組織中實行農村重大黨務、重要村務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兩輪票決。
檢察機關認爲,要預防“村官腐敗”的頻繁發生,在增強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法律意識的同時,應徹底改變一些地方村務長期不公開、村級財務混亂的現狀。首先,要把好選舉關,堅決防止和打擊賄選、操縱選舉的現象發生,克服“家族村官”的出現;實行財務管理“分權制”,即建立財務審批、記賬和保管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制度,尤其是對徵地補償款、救災款、耕地補償款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進行重點審計,防止村幹部貪污和挪用;建立農村基層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村黨支部書記爲第一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爲鄉鎮範圍內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生腐敗,應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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