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市政府發佈實施了新的《天津市養犬登記和養犬註冊管理辦法》,新《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豢養犬隻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養犬登記和註冊。新《辦法》規定每年的5月8日至6月30日爲註冊日期,養犬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年度註冊,逾期不辦理年度註冊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新《辦法》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的建成區及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的特定區域爲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爲養犬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能飼養一隻小型觀賞犬,嚴禁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養犬重點管理區養一隻犬第一年交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每年交納500元。環城四區和塘沽、漢沽、大港區內的一般管理區,養一隻犬第一年交納管理服務費300元,以後每年交納50元;武清、寶坻區和三縣地區內的一般管理區,養一隻犬第一年交納管理服務費150元,以後每一年交納30元。單位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交納管理服務費。
新《辦法》還特別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年滿60週歲,喪偶,且不與子女或其他親屬共同居住的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請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導盲犬、扶助犬鑑定書,經住所地公安機關初審後,報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免交登記費和註冊費。
已經登記領取了《天津市養犬登記證》的,要每年註冊一次,註冊時間爲每年5月8日至6月30日。養犬人持《天津市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交納年度養犬管理服務費,審覈犬隻品種,進行免疫注射後辦理完成年度註冊。
重點管理區內,對準養的小型觀賞犬實行一犬一證。牽小型觀賞犬出戶的,須隨身攜帶《天津市養犬登記證》以備查驗,沒有攜帶《天津市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責令改正;不改正的,沒收其犬。
按照《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市民無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未辦理養犬註冊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無證養犬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辦理註冊的,重點管理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般管理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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