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伴經常給人一種心靈相通、配合默契的感覺,但津城一對老年舞伴卻打了一起罕見的官司。女方稱,男舞伴借了她8萬元卻不歸還,於是將舞伴告上法庭。而男方稱,女舞伴是想以8萬元的價格將著名畫家黃胄的畫及象牙製品賣給他,但當他交付女方部分錢款後,女方一直未交畫,而且他根本未向女方借款。庭審中,女方稱舞伴給她寫了欠條,但經鑑定,該欠條不是男方書寫。據此,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女士和孟先生是在跳舞時相識的,此後便經常在一起跳舞。吳女士說,一天孟某對她說,家裏急用錢,並張口找其借款8萬元。雙方當時約定,孟某半月返還,未約定利息。但是,過了兩個月之後,孟某仍不還款。當她找孟某催款時,孟某躲來躲去,拒不還款。因此,她起訴孟某,要求其立即還清借款8萬元。
而被告孟先生卻持另一說法。他辯稱,吳某系某舞協工作人員,在與吳某跳舞期間,他告訴吳某自己喜歡國畫。吳某對他講,自己家裏有一幅國畫,是唐伯虎的,想10萬元賣了。後來,吳某又說畫是黃胄的,還有一個象牙製品。2005年11月,吳某和他講,自己急用錢,希望他出資8萬元將畫和象牙製品買下,他沒同意。後來,二人經過協商,他同意用8萬元購買畫和象牙製品。吳某要求他書寫欠條,他便爲吳某書寫了一張欠條,並在欠條旁邊寫了“給我黃胄畫是真跡,此條生效。”過了幾天,吳某打來電話,說自己急用錢,並給了他一個賬號,讓他劃款。他於是向吳某的賬號中劃款2.6萬元,但吳某後來並未將畫交給他。孟先生強調,自己沒向任何人借過錢,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審理期間,吳某向法庭提供了欠條一張,但孟先生表示,吳某提供的欠條非其所寫。2006年1月,孟先生向法院申請對欠條進行司法鑑定,物證司法鑑定所接受法院委託,現場提取孟先生書寫字跡,並調取孟先生訴訟中的簽字及其檔案作爲鑑定樣本。鑑定結果爲:“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對於該鑑定結果,原告吳某不予認可。
經仔細審理,主審法官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該法官在陳述判決理由時表示,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8萬元。對其主張,原告雖然向法庭提供了欠款條,但該欠款條經物證司法鑑定所鑑定,結果爲“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即非本案被告所寫。因此,原告以欠款條爲依據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