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家化妝品公司爭取到一種羊胎素產品的獨家銷售權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廣告宣傳,沒想到卻由於廠家提供的產品臨近過期而使銷售陷入困境,化妝品公司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廠家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共計60餘萬元。日前,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的產品應在保質期內銷售使用,原告收到被告的羊胎素產品時已臨近過期,無形中縮短了產品的銷售期,由此導致銷售困難。原告的廣告費支出、貨款支出及合同履行後可預期獲得的利益在合同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原本是可以實現的,但由於被告的違約而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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