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低於購進價的價格賠本賣鋼材騙得客戶信任,再於下次交易時只收款不交貨,一次性騙取大額貨款,日前,兩名男子夥同一女子以此手段詐得他人15萬元。經東麗法院審理,三人已因詐騙罪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
來自江蘇省的楊某與天津市靜海縣的王某均系農民,女子孫某系本市無業人員。去年9月中旬,三人爲謀取錢財,預謀行騙。經商議,三人用孫某的照片與王某保存的女子小倩(化名)的身份證複印件製作了假的署名爲“小倩”的身份證。後楊某以能夠低價購買鋼材爲名將山西省個體經營戶薄某騙至本市。同年10月1日,楊某、王某從天津軋鋼一廠購買了鋼坯子20噸後,以低於購進價的價格銷售給薄某,取得了薄某的信任。隨即,薄某便決定與楊某等繼續進行鋼材交易。楊某等三人即按預先計劃用僞造的“小倩”的身份證在一工商銀行開設了賬戶,並辦理了銀行卡。當月3日,楊某、王某將薄某父子帶至本市東麗區外環線立交橋下一汽車修理廠院內看貨後,薄某決定購買鋼坯子60噸,並商定以向貨主賬戶內存款的方式支付貨款。當日13時許,王某在帶領薄某之子到工商銀行交付貨款時,將提前辦理的“小倩”的賬號拿出。薄某之子誤認爲該賬號爲貨主賬號,遂將15萬元貨款存入該賬戶內。王某隨即打電話告知孫某,孫某當即在靜海縣一工商銀行內將15萬元現金提出。當日晚間,楊某、王某和孫某在南開區一家歌舞廳內分贓,除3.1萬元用於歸還欠款外,楊某分得贓款5.2萬元,王某分得贓款4.5萬元,孫某分得贓款2.2萬元。後經事主報案,楊某、王某被抓獲歸案,孫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審理,法院認爲,被告人楊某、王某、孫某的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王某形成同謀後,各自分工,積極騙取他人信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此外,楊某曾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在楊某、王某的指示下提供照片用以製作假身份證,並在被害人將款存入錯誤賬戶後又協助楊某、王某提出現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且其犯罪後主動投案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由此,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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