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央企業總會計師缺少職位、工作責任不明確、專業素質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局面,將隨着5月14日起施行的《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逐漸消失。
“總會計師是企業領導班子中一個特殊的專業職位,是企業監督制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12日就《暫行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他說,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是完善出資人監督體系、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完善財會內部控制機制和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措施。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1999年頒佈的《會計法》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但目前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普遍不到位,部分企業尚未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有的雖設置了職位但工作責任不明確、工作權限不到位。
《暫行辦法》規定,168家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必須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企業原來設置的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可兼任或轉任總會計師;各級子企業原則上也應設置總會計師,但對已設置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可由他們代行總會計師職責。
爲確保企業總會計師權責統一,《暫行辦法》規定總會計師履行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及監督、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和組織實施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4項職責,並賦予其4項權限:對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大額資金支出聯籤權。
《暫行辦法》同時從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經歷等5方面規定了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這位負責人說,《辦法》頒佈實施後,國資委將加快企業總會計師配備工作的步伐,通過內部選配、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拔具備相應專業素質的人員擔任企業總會計師。同時督促總會計師落實職責權限,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責任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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