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工作中的一點疏忽被肯德基辭退的徐延格爲肯德基工作了11年,被辭退後才發現他的僱主竟然不是肯德基,而是一個自己連地址都不知在哪裏的“北京時代橋勞動事務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時代橋公司”)。
徐延格憤然將肯德基告上法庭,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5月11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
被迫與第三方簽約
自1995年2月到2005年10月,徐延格通過社會招聘進入肯德基工作。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的牆上貼出這樣一則通知,北京時代橋勞動事務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將爲員工代發工資,並將爲員工上保險,需要員工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合同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辭退。“當時我們覺得這個公司也給上保險,對自己應該沒壞處,而且不簽約就會丟工作,我們誰還敢不籤啊?”徐延格回憶,這是自己在肯德基工作10多年中籤訂的唯一一份勞動合同。
筆者瞭解到,在由“時代橋公司”爲北京肯德基公司員工代發工資之前,自2000年3月起,有個“北京市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也曾扮演了同樣角色,當時公司的理由是,因爲辦理就業證對外地戶口的員工有限制,爲了讓員工能夠“合法”地獲得工作機會,公司決定讓北京市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爲員工代發工資。
2005年10月11日,徐延格在一次配貨過程中,由於過度勞累忘記貼標籤,被公司以“違反揀貨操作規程”辭退。
肯德基拒不承認勞動關係
常年在肯德基冷藏庫工作的徐延格患上了風溼病,爲要回2005年10月份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徐延格在向肯德基公司討要無果後向北京市勞動局投訴。
勞動局的答覆是,只有肯德基公司與他之間存在確定的勞動關係,才能履行補發工資的責任。而肯德基公司並不承認與徐延格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稱徐延格是“告錯了對象”。肯德基公司認爲,徐延格只是以“時代橋公司”員工的身份,受該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公司工作的勞務員工,而肯德基公司向“時代橋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三方實際形成了勞務派遣關係,隨着徐延格被辭退,這種勞務派遣關係結束,因此,可能與徐產生勞動爭議的只能是“時代橋公司”,而非肯德基公司。對於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補發工資並承擔其11年的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的訴訟請求,肯德基公司表示應該由“時代橋公司”承擔。
徐延格的代理律師徐玉領認爲,徐延格與北京肯德基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員工登記表”、“就業務工證”等都能證明徐延格在肯德基公司工作的事實,因此二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徐延格與“時代橋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能改變這一事實上存在的關係。而且,在與“時代橋公司”籤合同之前,徐延格已經在肯德基公司工作多年了,而且簽訂合同之後,徐也並未在“時代橋公司”受過任何培訓或上過一天班。
徐延格的“工友”們介紹,肯德基公司讓員工同“時代橋公司”籤合同時並未徵得他們同意,而是以辭退爲脅迫條件。《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22條認爲這樣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方用工制”引出法律盲點
徐玉領認爲,肯德基公司不斷爲公司員工更換“婆家”,並選擇那些實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實際上是以“勞務派遣”的合法形式將員工的社保風險、工傷保險等轉嫁給這些小公司。一旦發生事故,員工索要賠償,小公司賠不起可以隨時破產,卻絲毫不會影響到肯德基,從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對員工可能承擔的所有風險。同時,採取這種用工方式的公司還能避免因員工的“工齡”過大而在辭退員工時擔負過多的經濟補償金或福利、養老等責任。徐玉領說,目前有許多大型企業採取這種迴避方式,尤其是在建築施工行業相當普遍,實際上侵害了大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時律師介紹,近期自己接手的類似案件還有兩起,其中有個民工剛剛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就受了工傷,因此在索賠時同樣面臨着“真僱主有錢不賠,假僱主無錢可賠”的糾紛和困境。
據徐玉領介紹,《勞動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比較模糊,當時提出“勞務派遣”是從鼓勵短時零工、增加就業的角度來考慮的,並未規定派遣的具體期限。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第40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目前這種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轉嫁風險和責任的用工方式,實際上鑽了法律的空子。
由此看來,肯德基一案意義重大。它不僅揭示了《勞動法》尚待完善之處,而且提醒了更多的務工人員看清事實,避免掉入同樣的陷阱。
據瞭解,目前已有28名肯德基員工加入了維權行列,與徐延格一同起訴肯德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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