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部署,今明兩年我國各級地方黨委將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在此之前,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都已順利完成了多次換屆選舉,這表明我國各級領導班子換屆制度已經日益制度化、規範化,表明我國的幹部制度改革與政治文明建設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僅此還遠遠不夠,因爲從幹部管理的角度看,以換屆選舉爲標誌的換屆制度解決的僅僅是領導班子管理的制度化問題,它並未解決對領導班子成員個體乃至廣大幹部如何加強管理和約束的問題,而後一個問題不解決,勢必影響換屆制的真正落實。因此,對班子整體與幹部個體的管理必須結合起來,只有這樣,幹部管理才能實現科學化。與任屆制相比,任期制是注重幹部個體管理的基本制度,因此,任屆制度和任期制度的結合,是改進加強幹部管理的基本方向和現實選擇,也是地方黨委換屆選舉要達到的重要目標。
目前,任屆制和任期制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廣泛採用的公務員管理制度,其中,任屆制主要是針對特定的領導集體而言的,指的是領導集體經選舉產生,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任屆期滿自動去職,並由新的選舉活動進行權力主體的再確認。任期制主要通過嚴格界定領導者的任職期限,對領導者選拔及任職的全過程作出制度性規定以對其行使權力行爲進行規範、監督、約束的制度。兩者結合起來,即構成一個國家幹部管理的基本制度。
我們黨在建黨之初就接受了任屆制思想,並在黨章中對黨的各級組織的任屆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建國後,隨着政治制度的健全完善,我們對各級政府、人大、政協等都規定並實施了任屆制度。除了文革十年外,我國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換屆選舉都能較正常地進行。與之相比,我們對任期制的認識則較晚,最初是作爲解決幹部終身制的一個制度選擇而由鄧小平提出來的,直至近幾年,在黨的十六大報告、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2001―201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等中央文件中才明確提出,要“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而且隨後陸續開始了試點意義的實踐探索。任期制的不成熟,表明我國幹部制度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基於上面的簡要論述,我們可以看出,任屆制與任期制並不是一種制度,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這種不同表現在:一是實施主體不同。任屆制的實施主體是政黨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由黨章和憲法加以規定,任期制的實施主體是各級幹部管理機構,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等幹部管理制度作出規定。二是實施對象不同。任屆制以領導集體爲實施對象,而任期制以領導班子的成員個體或普通幹部爲實施對象。三是工作責任不同。在任屆制下,領導班子的“班長”對本屆領導集體的工作負主要責任,領導集體成員只對自己分管的工作負主要責任,任期制中幹部的責任則相對集中和單一。四是考覈標準、考覈方式不同。任屆制注重考覈領導班子的總體政績,任期制除考覈領導幹部個人的政績外,還要考覈幹部的德、能、勤、廉等方面;任屆制的考覈主要通過聽取班子工作彙報的方式,接受其權力授予者的審覈,而任期制的考覈要通過組織考察、工作考覈、羣衆評議等一系列程序完成。當然,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我黨將推廣實施包括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個別談話和綜合評價五個基本環節的新考評辦法,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評上有逐步統一的趨勢。
兩者又存在非常緊密的聯繫。一方面,兩者存在許多共同之處。兩者都以選舉爲基礎,都以權力的有限性爲主要特徵,都有正常、規範的選舉、當選、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屆滿退出的程序,而且在任職期限上兩者往往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兩者也是不可分割的,結合得好,可以起到到相互促進的作用,否則,一方脫離了另一方,就必然會導致制度的不完善,減弱制度的約束力。任期制的實施不力,很大程度上與我們以任屆制代替任期制的傳統認識有關,並由此導致了對幹部約束力的減弱。因此在幹部工作實踐中,應努力把兩者結合起來,在任屆制較成熟而任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我們應以任屆制的完善促進任期制的逐步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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