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出示的『疑似』女兒照片
1988年11月26日,王女士在市立醫院生下一名4.4公斤的女嬰,但被醫生告知孩子在生產過程中受傷,可能留下後遺癥,王女士出院後又被告知女嬰已經死亡。幾年後,王女士從知情人處獲悉她的女兒並沒有死,而是被醫院送人了。從此,王女士開始尋找親生女兒。今年王女士將市立醫院告上法庭,早報在4月14日11版上刊發了王女士尋找親生女兒的消息。
昨日,市民王女士和丈夫狀告市立醫院把自己親生女兒送給他人一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在4個小時的審理過程中,雙方代理律師各自拿出自己的『看家』證據,力陳自己的觀點,並就案件涉及到的『要害』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原告王女士昨天告訴記者,不管這場官司結果如何都要找回女兒。
焦點1爺爺的簽字是否算數?
原告:監護人不知情被告:當時情況特殊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律師對孩子爺爺的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產生了激烈的爭論。
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王富認為,市立醫院未經孩子的監護人王女士和張先生同意,違法將剛出生的女兒送給他人,雖然在市立醫院出具的原始治療病歷上,孩子的爺爺兩次簽字同意『放棄對孩子的治療意見』,但在法律上孩子爺爺的簽字並不能取代法定的監護人王女士和張先生的權益,因此市立醫院將孩子送給他人是一種違法行為。
被告市立醫院代理律師張新博在法庭上首次出示了醫院封存多年的給王女士接生的原始病歷,這份病歷上記載了孩子的爺爺當時兩次同意『放棄對孩子的治療意見』的簽字。張律師認為,當時王女士正在接受治療,而王女士的丈夫遠在國外,孩子爺爺的簽字也就代表了王女士的意願。
焦點2現在孩子到底在哪裡?
原告:女兒依然活著被告:需進一步核實
隨後,原告王女士代理律師王富在法庭上出示了三份律師取證文件,這三份文件證明市立醫院將孩子送給當時住在曲戈莊一家姓宋的夫婦代養,大約兩年後,宋氏夫婦說孩子身體不好經過治療後死去,可他們提供不出孩子死後埋葬的具體地點。後經知情人提示,王女士和丈夫得到了孩子6歲左右時的照片,因此王女士和丈夫認為:女兒根本沒有死,而是又被人領走了。
被告市立醫院代理律師張新博認為,僅憑一張沒有任何根據又來歷不明的孩子照片就確定孩子還活著,只能是一種『美好』的意願。孩子到底是死是活,其真實性還需要進一步核實。
焦點3將孩子送人是否算收養?
原告:醫院行為違法被告:女孩送人代養
孩子已經給人家了,但究竟是暫時養著,還是真的就成了別人家的孩子?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王富認為,市立醫院在未通知王女士及其丈夫的情況下把孩子送給他人,可以視為是一種違法的收養行為。同時,收養人宋氏夫婦本身已經有一個孩子,他們根本就不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因此市立醫院明顯存在違法行為,侵犯了王女士和丈夫的『親權』,所謂『親權』就是父母和兒女本身應該享有的親情權利,醫院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市立醫院代理律師張新博則當庭否認,張律師表示,市立醫院只是一個醫療機構,它並不適合嬰兒長期居住,因此,在王女士出院後15天,市立醫院只好將被王女士『遺棄』的女孩送給他人代養,代養並不是收養,因此並沒有改變女孩與王女士及其丈夫的血緣關系,也沒有侵犯王女士和丈夫的『親權』。
焦點4為什麼現在告醫院要孩子?
原告:從未授權他人被告:訴訟超過時效
既然知道自己的孩子還活著,被告市立醫院代理律師張新博當庭提出,王女士為什麼自己私下尋找多年,而沒有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找孩子,這是一種不可理解的行為,從法律角度講,王女士通過法院向市立醫院索要自己親生女兒的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訴訟時效,法庭應該不給立案。
記者發現整個庭審過程中,王女士手裡一直都攥著一張小女孩的照片,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王富說,這麼多年來,王女士一直認為孩子爺爺的簽字是有法律效力的,直到最近向北京有關法律專家諮詢纔得知,孩子的爺爺雖然是孩子的直系親屬,但是不能代替孩子的父母行使監護人的權利,除非得到孩子父母的親筆授權,而王女士和丈夫從未授權給孩子的爺爺。了解相關情況後,王女士纔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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