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規範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及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修改發佈了司法解釋工作規定,於5月10日施行。
根據該規定,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併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抗訴書等法律文書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主要來源有五類:一是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請示、報告或者建議;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關於制定司法解釋的批示;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四是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五是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提案等。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認爲需要制定司法解釋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示、報告或者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每年初制訂本年度司法解釋工作計劃,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進行補充或者調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制定司法解釋工作的承辦部門。
司法解釋意見稿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徵求其他有關部門及專家意見。
司法解釋文件採用“解釋”、“規定”、“規則”、“意見”、“批覆”等形式,統一編排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文號,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和全國性的媒體上公開發布。
根據高檢院修改發佈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司法解釋應當以法律爲依據,不得違背和超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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