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近日通報的中國工業報社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陳金良涉嫌敲詐案,經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8日以陳金良犯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其所得贓款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法院辦案人員介紹,陳金良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05年12月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6年1月19日,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陳金良犯敲詐勒索罪,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於3月3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3月30日,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指控陳金良犯受賄罪,向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底,陳金良在擔任中國工業報社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期間,在聽取站內工作人員向其彙報河南省光山縣建設局管理混亂的羣衆舉報後,即安排站內工作人員到光山縣建設局進行採訪,隨後這名工作人員撰寫了《河南光山縣建設局管理混亂隱患重重》的新聞稿件,交給陳金良審閱。陳金良閱後即在這篇新聞稿件上署名、加蓋記者站公章並寫明個人聯繫方式,將稿件傳真給光山縣相關領導,要求這位領導審閱並反饋處理結果。
光山縣相關領導接到稿件傳真後,隨即將傳真批轉到光山縣建設局。2005年12月3日16時,光山縣建設局安排有關人員到中國工業報社河南記者站找到陳金良協商此事,要求不要發表這篇新聞稿件。陳金良稱這篇稿件已通過互聯網發送到人民日報內參部,如果要撤稿,需給其活動費2萬元。12月4日11時,陳金良在鄭州市某咖啡廳內收到光山縣建設局羅某交付的2萬元人民幣後,被聞訊趕來的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工作人員當場抓獲,並被移送到公安機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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