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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昨天明確表示,個人出售房產的收入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也有兩種情況可享受免稅優惠。
個人售房兩種情況可免稅
這位負責人表示,1994年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裏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
爲鼓勵個人改善居住條件,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一些個人所得稅徵、免稅政策,包括:一、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二、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其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稅。
兩種方式交個稅稅負相同
除上述情形以外,個人應將出售房產的收入額扣除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後,餘額(淨收入)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能夠準確提供房產原值和有關稅費憑證,無法確定房產原值時,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出售房產的坐落地、建造時間、當地房價、面積等因素,按出售房產收入額的一定比例覈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強調,按售房收入額的一定比例徵收與按淨收入的20%徵收,其稅負是差不多的。
符合法律贈予的轉讓不徵稅
稅務局有關人士昨天還解釋了人們關心的夫妻間、父母與子女間的房產轉讓、過戶是否要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在法律上符合贈予形式的房產轉讓,都沒有納入徵稅範圍。如果夫妻間、父子間的房產轉讓、過戶符合法律規定的贈予形式,就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目前本市的二手房交易已經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有條件的區縣局在徵契稅的同時徵收賣房人的個人所得稅,有的區縣局則採取單獨徵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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