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壓線下釣魚不幸觸電身亡,死者家屬要求電業部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經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再審裁定:牡丹江市電業局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介紹,2005年8月,一程姓男子與朋友在一魚塘釣魚,這名男子拿着魚竿在魚塘塘壩上更換釣位時,魚竿與魚塘上空高壓輸電線路接觸,這名男子當即被高壓電擊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男子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電業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電業局承擔10%的無過錯責任。
之後,牡丹江市電業局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再審裁定:牡丹江市電業局架設的線路符合電力設施規定的標準。受害人違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不得嚮導線拋擲物體”的規定,其行爲屬於間接嚮導線拋擲物體行爲,手拿魚竿行走高壓線廊時,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應注意自身安全,所以電業局作爲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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