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建立聯邦政府的道德標准被看作是反腐敗的主要措施之一,其主要關注的是事先預防,而不是事後懲罰;除了道德規章,還要依賴於法律;防止『利益衝突』也是反腐敗的一個關鍵
美國的政治腐敗程度2005年在160個國家中被排在第17位(排第一位的為最少腐敗,中國的位置處於中流)。換句話說,相對於大多數其他國家,目前腐敗在美國並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雖然如此,美國歷史上也曾經歷過一個腐敗非常嚴重的時期,即從18世紀20年代後期到19世紀80年代。當時美國處在從一個農業國向工業國的轉型時期,工業革命造成的大公司控制了國民經濟的很大一部分,它們能夠用手中的金錢來收買各級政府中重要的官員。同時,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聯邦政府需要支出大量的開支來打贏南北戰爭,這使得政府官員有了更大的支配資金的權限。而美國從一個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大國的速度之快,使得它幾乎來不及思考和建立有效的控制腐敗的方法。更為不利的是,此時公眾對這些腐敗現象並不特別的反感,倒反而適應了政府僱員和官員的貪污猖獗現象。
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腐敗時期是靠社會改革力量來結束的。19世紀後期至20世紀20年代,美國國內的文官改革運動和進步主義的城市改革運動推動了行政部門結構性的變化,使政府改變了管理公共事務的方式。
報紙也不斷揭露大公司如何賄賂議員和政治領導人的丑聞。這些報道喚醒了國民的道德意識,並迫使立法者頒布新的道德限制來防止腐敗。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夕進步主義運動接近尾聲時,公共官員濫用權力的行為已不再是一個嚴重的全國性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進入了和平建設和經濟起飛時期,它開始面臨許多新形式的腐敗問題,並需要政府采取新的措施來加以限制。這樣,從二戰後的杜魯門總統時期起,如何建立聯邦政府的道德標准成為一個持久問題。從二戰後發展至今,美國聯邦政府建立起一套反腐敗機制,它由關於政府道德的規章和法律、以及執行這些規章和法律的機構所組成。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政府道德標准』,由總統以總統令的形式頒布,它提出對政府官員和僱員的道德指南,表明政府對公眾的道德承諾;二是『政府道德法』,這是由國會通過的立法。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前者還不是法律,如果違反,他可能受到有關部門的通告譴責,並可能被迫辭職,但不會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後者則屬於法律范疇,如果一名政府官員或僱員被法庭判為違反了該法,他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是『聯邦競選法』,它對不同的競選經費捐贈者可捐贈的金額和經費的使用做出了限制,目的是防止與競選有關的腐敗行為。
在美國執行有關道德的規章和法律的機構中,最有特色的還不是具有對公共腐敗行為進行調查和起訴功能的機構,如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誠實處、美國檢察官、聯邦調查局等,而是非刑事公共誠實機構,它們包括:司法部律師辦公室、政府各部的道德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和白宮律師辦公室。這些機構的主要責任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而審查聯邦僱員和官員的財產情況、執行財產申報制度、就法律和規章問題為政府官員和僱員提供諮詢,以避免他們由於誤解或忽視而犯下錯誤或違法。
觀察美國的反腐敗機制,我認為以下一些特點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一、建立聯邦政府的道德標准被看作是反腐敗的主要措施之一。政府在建立道德規章的同時,還設立了監督執行道德規章的機構,其主要關注的是事先預防,而不是事後懲罰。
二、對腐敗的控制不僅依賴於道德規章而且依賴於法律。『政府道德法』最後被擴大到也適用於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
三、在美國,私人經濟部門中的行政人員和政府官員之間的職位轉換是慣常現象,因此防止『利益衝突』就成為防止腐敗的一個關鍵。許多重要的防止政治腐敗的法律和規章的直接目的在於消除利益衝突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員在制定政策時動機不受懷疑,例如財產申報和游說等限制。
四、雖然大多數州政府也制定了自己的道德規則,並設立了『委員會』或『辦公室』來監督道德管理,但在對最嚴重的地方公共腐敗的調查中,是聯邦執法機構起關鍵作用。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行政人員 報紙
|